笑話理應是百無禁忌,但是當笑話的內容具有冒犯性,或是可被合理預期會冒犯到某些人或群體時,這樣的笑話就有了道德上的疑慮。時常引起爭議的火烤(roasting)段子及地獄哽,都算是典型的冒犯性笑話。
反對冒犯性笑話的人會認為,笑話的冒犯性是不必要的,甚至不道德的笑話是不該笑的; 若我們沒有正當理由去冒犯他人或群體,我們也自然不應該講冒犯性的笑話。支持者則會強調冒犯性笑話「能衝撞道德規範促進思考廣度」、「段子有寓意或道德意見」的功能,或是訴諸「言論自由」,甚至是「資格論」、「沒幽默感」等說辭來進行辯護。
對於明擺著就是沒有前述功能(或正面意義)的冒犯性笑話來說,正方的理據似乎不容易幫上忙。不過,這篇文章偏偏要試圖說明,哪怕是明擺著就不對的笑話也是值得笑的,而且再下三爛的冒犯性笑話都是可以說的。
這笑話有夠地獄欸,有甚麼好笑的?
先破哽︰啊就又幹又有趣啊[1]。
如果我們把有趣看作一種評價性質,那麼說一個笑話有趣,意思就是說那個笑話展現了相關性質。評價性質與情感有關,例如危險之於恐懼、不確定性之於不安、冒犯之於憤怒、不公平之於委屈,與笑話有關的有趣則對應於好笑(comic amusement)[2]。
可是,冒犯性笑話的有趣要怎麼理解呢?我們可以用吃辣作為類比。
不知道大家喜不喜歡吃辣?辣其實不是味覺,而是來自舌頭的疼痛體驗,這種體驗和一道料理的美味有著特別的關係。沒有辣味,一道料理仍然可以美味,而一道美味的精品料理反而可以因為加辣而變難吃。不過,有些美味卻必須伴隨著這種疼痛體驗才能感受到。
冒犯性笑話帶有的不道德內容與吃辣相似,對於一個笑話來說,不道德的內容不見得是必要的;一個三觀端正的笑話也可以很好笑[3],硬要在一個笑話中加入冒犯性的元素很可能會適得其反。然而,冒犯性笑話帶來的樂趣是獨特的,只有透過認識到笑話內容預設了甚麼道德錯誤,那種又幹又好笑的感受才會出現。
一個笑話當然可以不要那麼失德,就像料理不見得要加辣,但不加辣或不夠辣的話那種獨特的體驗就沒有了[4]。
覺得冒犯性笑話不好笑,或是認為不道德的內容必然會減損笑點的人,多半被段子中的不道德內容激起了像是噁心或是義憤的道德情感。這類道德情感相當強烈,以致於攔截了有趣與好笑之間的連結,不能覺察段子的有趣之處或笑不出來,就像人在盛怒時思考容易偏頗(bias)一樣。
但我想我們能夠同意,一個段子讓人不舒服或難受,和那個段子有不有趣是不見得相關的。既然有些樂趣會在不道德的笑點中展現,主張內容不道德會使笑話失去樂趣的論點,恐怕錯置了該批評的對象或是用錯理由了[5]。
反對說冒犯性笑話的正港理由
我們似乎可以承認一個地獄哽超級有趣,但同時宣稱作者做了一件道德上的錯事。這要怎麼理解才算恰當?
表演冒犯性笑話的人雖然使用的段子是不道德的(例如在別人創傷上灑鹽,內容有歧視、恐同、性羞辱等成份),但表演者並沒有斷言這些內容為真,而是在講垃圾話(talking shit)[6]。
當然,一個笑話需要預設一些背景資訊來引發笑點,觀眾也需要了解相關的背景資訊來把握笑點。要注意的是,預設及了解背景資訊,與表演者及觀眾接受或肯認(commit)那些資訊不見得是同一回事。垃圾話需要使用一些偏見或是錯誤認知,但垃圾話不是認真的言論,不該也不需要當真[7]。
但是,即使是垃圾話,只要說出來的內容會對特定人或特定族群造成實質傷害,或是可以被合理預期造成傷害時(例如,營造出性別不友善的環境或使特定族群陷入更不利的生活條件),說垃圾話就不再是萬能的擋箭牌。這也是常見的有力批評[8]。
若講垃圾話也可以傷害到他人,這樣的事實將提供強力的道德理由,讓我們思考喜劇工作者是否應該表演冒犯性笑話。除非有理由足以抵消傷害,否則我們不應該講這種笑話。
不論如何,聽眾很脆弱或觀眾太敏感怎麼說都不成理由(在段子裏抱怨應該可以)。
我OK ,你才講
即使講者自己沒有理由,也不表示這種笑話不能說,因為聽眾可以允許他說。
我們要考慮的是允許與傷害之間的關聯。假設小明向小安借了三百元,小明沒有在期限內還錢,而且沒有甚麼好理由不還。我們可以說小明做了不應該做的事(傷害了小安),是可以被讉責的。
然而,要是小安允許,就算小明沒有好理由不還錢,他沒還錢的事情將不值得讉責,理由是傷害被小安本人的允許所抵消了。
有很多不應該做的事情,似乎都可以藉由受傷害者允許而變成道德上可以做的。SM是相當典型的案例(受調教的一方允許身體受到調教者傷害),安樂死也很可能是(允許其他人以某種方式殺害自己,而且傷害是不可逆的),調教者及施行安樂死的人並不值得讉責[9]。
冒犯性笑話的傷害相較之下並不直接,也不見得比較嚴重,傷害理應可以藉由觀眾的允許而被抵銷。倘若如此,被允許的冒犯性笑話不值得讉責,因此,這種垃圾話是可以說的。
誰來允許?觀眾。對允許的觀眾來說,垃圾話是可以對他們講的[10]。
代位允許?
觀眾允許真的能讓冒犯性笑話變成可以說的嗎?一個可能的疑慮是代位允許,比方說,表演者說起了有歧視女性內容的笑話,但是現場沒有女性觀眾。男性的允許能夠抵銷掉對女性的傷害嗎?
首先,在允許的小圈子裏,笑話的內容如果有傷害性,由於現場沒有女性觀眾,所以沒有直接傷害會發生。
接著,由於觀眾允許的就是不道德的笑話,他們本來就會預料、甚至知道表演者講的東西並不道德。在這樣的心理預期下,可預期的傷害以及非直接的傷害能在甚麼意義下形成?
也許有人會說,雖然觀眾們知道笑話是不道德的,但是他們只要聽到這樣的笑話,就會使歧視效果在他們之中出現,例如加深刻板印象或歧視的傾向。
的確,有些觀眾並不敏銳,他們不見得能清楚段子中的哪個部份有道德問題,或是根本上就覺得一些段子內容只是違反了當代某種政治正確潮流,而不算真正的道德問題。這類觀眾似乎是高風險群。
我們有兩件事可以思考一下。歧視效果出現不意味著一定會有人需要負上道德責任。假設小美是個小學生,他的父親是個動漫愛好者而且很胖,有一次小美畫下了他父親躺在沙發上打電動吃速食的模樣,並將畫作上傳到網絡社群平台,引來大量網友訕笑畫中人,產生了歧視宅男或胖子的效果。我想我們都不該說小美應該為此負上責任。
清楚交代了表演內容有道德不正確問題的表演者,需要為因觀眾個人的問題而產生的歧視效果而負道德責任嗎?有沒有意圖似乎變得很重要。小美沒有意圖,而說垃圾話的人也沒有意圖。
再者,暴力電玩與暴力傾向的討論似乎也值得我們參考。不敏銳的觀眾在搞不清楚狀況下聽了冒犯性笑話,是否真的會加深其歧視傾向(並展現出來),箇中關係似乎並不適合僅以直覺下判斷。
如果小圈圈內不會出現無法抵銷的實質傷害、不會使歧視效果出現,又或是表演者不需要為圈子內的歧視效果負責,那麼要宣稱代位允許足以禁止人們說冒犯性笑話,恐怕需要更實質的理據支持。
也許真的有一些道德上錯誤的事情是可以做的[11]。
小結
我在文章中試著替沒有正面價值的冒犯性笑話進行辯護。我認為,冒犯性笑話的傷害性可以藉由觀眾的允許而被抵銷,因而,對允許的觀眾來說,這些失德的垃圾話可以講沒問題。
注
[1] 推荐各位看看JIM程建評的各種冒犯性笑話。如果你生氣了,就更應該回來看一下這篇文章怎麼說。
[2] 委屈是非常明顯的道德情感。除非一個人能知覺到道德性質,不然他無法體驗委屈這種情感狀態。
[3] 雖然台灣有著更多的言論自由,但是脫口秀段子總是老二幹砲,反而沒有言論處處受制的某國《脫口秀大會》精采。我的某位朋友對此相當不解。
4] 笑話的反道德主義者主張,作品中的不道德性質是有趣性質的一部份,或是能夠增加其有趣程度。Jacobson, D.(1997)是反道德主義的經典作品。
[5] 這是哲學上所謂的「錯誤理由類別(wrong kind of reason)」問題。
[6] 笑話的垃圾話理論出自Anderson, L. (2020)。當然了,表演者可以使用垃圾話來刻意傷害他人或群體,一些政治性的笑話或許有這種特性。有意傷人的笑話若抽刀向更弱者,顯然不值得辯護。一般性的笑話討論則可參考Shaw, J. (2010)。
[7] 當然了,人心隔肚皮。只是,就算表演者真的擁有那些道德上不正確的信念也沒差,因為他的笑話要能是道德上被準許的,他必須坦承自己笑話有不道德的內容,而且需要觀眾知情允許。允許的效果見後文討論。
[8] 學界對於性別、種族歧視的笑話有不少討論。Anderson(2015)整理了好幾種值得參考的判準。本文使用了時下流行的傷害性判準,意圖的有無則與言行是否歧視無關。
[9] 感謝某位朋友指正我的用語。
[10] 我目前沒有好的想法,但感覺上這種允許是某種特別的知情同意。只要表演者、活動主辦方或展示方在事前有充份知會觀眾,而觀眾同意購票入場,這種知情同意就會成立。
[11] 就算冒犯性笑話可以說,我們也不能說所有與之相關的問題都被解決了。同意並入場的觀眾也許會因各種原因,聽到料想外的段子內容而感到被冒犯或痛苦,這種情況要如何被處理?有人需要負道德責任嗎?如何避免場內發生這種情況?應該被避免這種事情發生嗎?這些都不是本文提到的觀點能涵蓋的。我想第一線的表演者或愛好者會知道更好的處理方法。
參考資料
Anderson, L. (2015). Racist Humor. Philosophy Compass, 10(8), pp.501-509.
Anderson, L. (2020). Roasting Ethics.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78(4), pp.451-464.
Jacobson, D.(1997). In Praise of Immoral Art. Philosophical Topics, 25(1), pp.155-199.
Shaw, J. (2010). Philosophy of Humor. Philosophy Compass, 5(2), pp.11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