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效果律真的能證立正當防衛嗎?

大家大概都知道雙重效果律(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 DDE)是由阿奎納為了證立正當防衛的道德正當性而提出來的。但我對DDE是否真的能證立正當防衛有幾個小問題。

根據我手邊的資料(註1),DDE有幾個要件:

1.行為的本質必須在道德上是善或中性的。

2.壞結果必須不能是達成好結果的手段

3.行為人不能意圖、意願壞結果發生

4.好結果與壞結果相稱

我覺得DDE會有幾個問題

1.第一個條件會構成循環論證或丐題。一個行為的性質或本質必須要以道德規範為前提,現在DDE的四個條件是道德規範,他的目的是論證正當防衛在道德上是對的,如此一來,如果DDE要證立正當防衛就必須先指出正當防衛的行為在道德上的價值,而這已經由被DDE預設的規範證立了,也就是說,如果DDE要證立正當防衛,他在條件一就必須訴諸其他道德規範或是自己,前者構成丐題,後者構成循環論證。

2.通常會認為壞結果是否是手段的判斷標準是壞結果是否與好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也就是如果壞結果沒有發生就不會有好結果。但在正當防衛的情境裡,我們最少必須拿一些東西來當成好結果的手段。我們可以對「壞結果」無限後退並逐一檢證,比如從犯人死亡、犯人被我們傷害到犯人被我們壓制在地,如此我們將會得出,我們至少需要以歹徒的一部分自由為手段才能達成好結果。因此雙果律證立正當防衛的目的完全落空,因為一定會有作為好結果手段的壞結果存在。

3.DDE的SEP條目中,對檢證意圖的標準如下:「The agent may not positively will the bad effect but may permit it. If he could attain the good effect without the bad effect he should do so.」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撰寫SEP的人有什麼誤會,因為如果我們要的好結果是自己活下來,那其實我們永遠有個可以避免任何壞結果的方式──就是逃跑XD

所以綜上所述,DDE根本不能證立正當防衛的道德正當性。

以上。想請問大家有什麼意見?

註1:Pojman Louis P. & Fieser, James., Ethics: 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32 (8
th ed. 2016),以及SEP上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的條目,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ouble-effect/。

印象中,「雙重效果律」除了要求行為所犧牲的權益不能重大於所欲保全的權益,並且該犧牲具有不得不然的必要性等客觀條件外,比較特別的一個重點要求是:行為人心理上不得把那被犧牲的權益,直接當作其行為所意欲發生的結果。(所以,此律常在電車難題的討論上—特別是為何不應該推胖子下去卡電車–被提起。)

若以上認知沒錯,則我首先好奇的,倒不是把雙重效果律拿來當作正當防衛的證立理由之後,會有怎樣的疑難(例如你所提的)需要被解決;反而是:為了證立正當防衛,怎麼就會把腦筋動到雙重效果律上呢?阿奎納對此證立的提出,大概長得怎樣呢?

DDE本來就是為了處理正當防衛而提出的,SEP上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的條目這麼說:

“Thomas Aquinas is credited with introducing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in his discussion of the permissibility of self-defense in the Summa Theologica.”

阿奎納的說法也請參考該條目,他本人的說法跟那四個條件有些差異。我自己覺得他的說法跟沒論證沒兩樣(當然也可能是條目作者有些省略)

我主要的問題是我的質疑是否合理,以及DDE的支持者會怎麼回應這些質疑。阿奎納的證立長怎樣,對我來說只是次要的問題或回答我主要問題的一種方式,所以不是很重要。

1.如果阿奎納對此實際上是沒什麼論證,我也贊成在此擱置他。

2.當我提出:「把叉子拿來切西瓜,會有什麼疑難需要克服呢?例如:a.b.c…等等。」這種問題的時候,

恐怕聽眾會先問我的是:「難道叉子乍看起來,真的蠻像是最適合用來切西瓜的工具嗎?如果蠻像是的話,是哪裡看起來蠻像是的呢?而如果根本不像的話,那你舉出用叉子切西瓜這回事可能會有什麼疑難需要克服的問題來,究竟有何值得討論的呢?」

如果我上面那個比方有點意思,那我原來對你之設問的提問,也就差不多是那個意思。

我不知道為什麼DDE本來就是為了支持正當防衛的正當性而被提出的這個事實沒辦法說服你DDE可以用來處理正當防衛。但我還是簡單涵攝一下,DDE評價的對象是會同時產生好結果與壞結果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會產生好結果(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其他法益)與壞結果(不法行為人的生命或其他法益),因此正當防衛是適於運用DDE評價的行為。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行為總有要付的成本。

如此看來,每個行為抉擇,縱能謀其利,也會有其弊。利弊相伴相生,又何獨正當防衛為然?

所以,如果像你所說的,正當防衛的正當性,真的是因其利弊雙效而需雙重效果律來證立,那麼,到底能有哪種行為的正當性並不需要這種證立呢?

1.你混淆了行為的成本與壞結果。壞結果是在道德上是負面的,但成本是中性的。
2.即使每個行為都需要DDE的證立,這也不影響我的主要論點,也就是DDE證立正當防衛的意圖是失敗的。

你說我「混淆了行為的成本與壞結果。壞結果是在道德上是負面的,但成本是中性的。」。在這裡,你所謂壞結果「在道德上是負面的」,是在考慮了「該壞結果乃產生該好結果的必要條件」的這個性質之後,對該壞結果所為的道德評價嗎?

至於你所說「…我的主要論點,也就是DDE證立正當防衛的意圖是失敗的。」,似乎是指你在開文所指DDE第3個問題時的說法:「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撰寫SEP的人有什麼誤會,因為如果我們要的好結果是自己活下來,那其實我們永遠有個可以避免任何壞結果的方式──就是逃跑XD」。
如果我沒誤解,你是認為,防衛者永遠可以逃跑來避免防衛反擊,所以若DDE是包含如你所引據的內涵要求,那麼,DDE無法證立正當防衛。
要是這樣,我的以下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有:你怎會認為「逃跑」是現時受侵害者永遠握在手上的可行選項呢?再者,若真的如你所說,逃跑永遠可以,那防衛反擊有可能成為保全被侵害利益的必要手段嗎?(或者說,你是認為正當防衛並不以防衛必要性為成立要件?)

1.不。我認為不需要考量這件事。
2.「永遠」是我用詞不當,但我想你可以把它當作常常或總是來理解,我認為影響不大。再者,我不太清楚你所謂「防衛反擊有可能成為保全被侵害利益的必要手段嗎」是什麼意思,如果你說的「必要」是如SEP所述「沒有其他保全侵害利益的手段」,也就是避無可避的話,那我確實認為正當防衛不以避無可避為前提,而我想這也是一般人對正當防衛的理解,法律上也是如此。(刑法上防衛行為的必要性並非避無可避意義下的必要性,在此無討論必要)

  1. 正當防衛的要件包括哪些,學界似未統一,不知你所想的正當防衛,要件為何?我建議,不妨先列出你所主張的正當防衛要件,以及DDE內涵,後續討論你開版的疑問時,才好避免雞同鴨講。

  2. 你說的壞結果,若是產生好結果的必要代價,不知那和「生產成本」的概念有何不同 ? 如果你是主張兩者不同,我很想知道是哪裡不一樣。(也許你的想法是,壞結果固然是生產成本的一種,但它是屬於生產成本中「無需考量其產出,便知是道德上負面性質的生產成本」。果然,則依你所見,成本似乎可分為「中性的生產成本」和「道德上負面的生產成本」兩類,那麼此時,我想知道的會是,這兩類是如何區分的呢?)

  3. 如果「逃跑」真的「總是」「於利益面臨現時侵害時,可以有效保全利益的選項」,那麼,不選擇逃跑、而選擇反擊來保全該利益,是否可能合理?如果不可能,正當防衛還可能被證立嗎?如果可能合理,則如我一開始的疑問:DDE為何能看起來像是可以證立正當防衛的樣子(以至於你的開版疑問會是有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