烙哲學交誼廳
夭壽責任悖論?
閒聊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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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皇佑)
2024年03月30日12:36
#1
甲、乙、丙,三人同齡。
甲有特殊專長,能精準折人壽命。
甲故以a、b行為,各減乙、丙壽命。
因為a,乙折壽一月,登時畢命。
因為b,丙折壽三年,命餘五載。
a、b都算殺人嗎?哪個責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