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毒品走私販,還是毒梟恐怖分子?

  近期,川普政府命令美國軍隊擊毀來自中南美的可疑船隻,戰爭部部長宣稱這些船隻向美國運送大量毒品,稱參與運輸毒品的船員為「毒梟恐怖分子」( narco-terrorists)。其表示毒梟恐怖份子殺害的美國人比蓋達組織殺的還多,美國會不遺餘力地剷除恐怖組織,保護美國人的安全。(https://x.com/SecWar/status/1983164355999883548?s=20)

  縱然,美國毒品氾濫的問題,即使遠在太平洋另一端的我們也時有耳聞,但把恐怖份子的稱呼冠在毒販頭上,這似乎讓人感覺有點小題大作,好像我們對毒販的印象跟抱持極端宗教/政治信仰,去執行大規模殺害平民的經典恐怖份子,不太搭調。究竟稱呼毒販是毒梟恐怖份子,是否不恰當?

  恐怖份子持有的理念,為恐怖主義。大眾對其的印象不脫為: 基於極端的宗教教義詮釋,或者對政府/社會的極端不滿,對平民實施大規模的暴力攻擊,如炸彈或槍擊,冀望透過暴力撼動或改變現狀;毒販持有的理念,應該是儘量賣越多的毒品,獲取越多的利潤。這跟毒販的宗教、對政府/社會的觀感,沒有排斥也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可以想像一位有或沒有宗教信仰、喜愛或厭惡政府社會的毒犯,進行著運毒和販毒的工作,內心不會感到衝突。恐怖份子的目的是改變政府或社會,使政策或主流價值觀,順應其意識形態;毒販則不會以改變政策或價值觀為目的,其重心自然是營利。那大規模暴力傷害平民,是否是恐怖份子與毒販的共同點?

  美國戰爭部長宣稱毒販殺害的美國人比蓋達組織的還多,他的意思自然不可能是毒犯直接用刀槍等武器殺害美國人,而是指毒販運送的毒品間接導致美國人染上毒癮,最終用藥過量或染上其他免疫力低落的相關疾病,致其身亡。這樣看來,毒販是以讓人染上毒癮的間接方式殺人,與一般恐怖份子用刀槍或炸彈的直接方式殺人不同,雖然毒販不太可能有期望使用者死亡的意圖,畢竟他們期望的是有回頭客再來買毒品,但長年以來美國人死於毒品相關事故的人數,確實遠大於蓋達組織殺死的人數。綜合來看,造成人死亡的方式有分程度(直接/間接),意圖也不同,但毒販大規模殺害(誤傷)美國人,包含平民,算是成立的。並且,毒品流入當地社區的可能性,也會造成當地恐慌。所以,日後只要一個組織成員,是造成平民大規模傷亡的關係鍊的一環,就可以判定其為恐怖份子嗎?

  長年以來,美國無力整治國內毒品亂象,使民眾對毒品相關人員普遍深惡痛絕,加上此屆總統對中南美洲移民,十分敵視。藉此情勢,美國可以用「擊斃從中南美來的毒梟恐怖份子」作為政府履行保護人民的責任與政績宣傳,或者達成其它更深層的目的。其中,指稱對方為恐怖份子,就能提升使用軍隊武力謀殺他國公民的合理性。但假若指稱毒販是恐怖份子,是一個藉口,那上述的只要是傷亡關係鍊一環,就是恐怖份子的判準,到底是否有效? 明顯地,當一個人缺乏主觀意願去殺害他人,但仍在導致大規模傷亡的關係鍊的一環,我們通常稱此人犯下過失致死罪,而此事件為意外事故,不會稱此人為恐怖份子或此事件為恐怖攻擊。所以,判定一人是否為恐怖份子,至少要確定其具備傷害人的意圖,且知道其行為會造成大規模傷亡。而恐怖份子的動機與目的,可否拓寬以適應新時代的現況,則還需討論。另外,若傷亡關係鍊的判準真的成立,美國的槍械公司、零食飲料公司、航空公司(造成飛航死亡事件)等,都會被列為恐怖組織,內部職員會被認為恐怖份子。到時,會見到美軍飛機擊毀各個公司的貨運卡車,肯定很驚人。

本文有段說

//明顯地,當一個人缺乏主觀意願去殺害他人,但仍在導致大規模傷亡的關係鍊的一環,我們通常稱此人犯下過失致死罪,而此事件為意外事故,不會稱此人為恐怖份子或此事件為恐怖攻擊。所以,判定一人是否為恐怖份子,至少要確定其具備傷害人的意圖,且知道其行為會造成大規模傷亡。//

但有時從被害人角度設想,過失致死,可能真的比故意殺人恐怖。以下比較視角,提供參考。(或可幫忙思考如何定義何謂恐怖分子)

面對「故意」,被害人也許還有防禦與避害的邏輯可循;但面對「過失」,被害人往往無所適從。

1.可預測性:「邏輯對抗」,還是「隨機作亂」

面對故意犯(如仇殺),避害相對地有跡可循。故意殺人者,有其目的與手段之「邏輯」。他為了達成殺你的目的,必須依照物理法則和行動策略。

因為有邏輯,所以潛在被害人理論上可以進行對弈。因應之道,可以報警、或可搬家、可以不走陰暗巷道。若遇劫被搶,也可以交錢保命。

也許,只要你阻斷了他的「動機」或「手段」,侵害就會停止。

面對過失犯(如爛醉酒駕),避害大幅失效。爛醉者(或極端疏忽者)的行為是隨機漫步。他自己都不知道下一秒車頭會偏向左邊還是右邊。

被害人無法預判。你在綠燈走斑馬線(最合法的行為),或者你乖乖走在人行道內側,甚至坐在家裡客廳(如果有車衝進來),都可能遭遇不幸。避害路徑,可說是無。除非你永遠不出門,或者穿著鋼鐵裝甲生活。

面對瘋狂的隨機性,理性的防禦是徒勞的。對抗「混亂」比對抗「惡意」困難得多。

2.威脅的廣度:「特定性」,還是「無差別性」

從「做什麼才能避免」來看,社會大眾所付出的成本差異巨大:

故意殺人,威脅對象往往是特定的。如果你非仇家,你不需要做任何避害措施。即使我是兇手身邊的路人,只要我不擋他的路,我基本上是安全的。

社會總避害成本 = 僅限於目標被害人。

酒駕過失,威脅對象則幾進於無差別。

爛醉駕駛一上路,所有在這個城市移動的生物,不分男女老幼、貧富貴賤,統統變成了「潛在被害人」。

為了避免被害,每個人過馬路都要戰戰兢兢,社會不得不設置無數防撞墩、耗費巨大警力攔檢。

社會總避害成本 = 全體社會成員。

一個逼迫所有人都要生活在恐懼中、逼迫所有人都要為了他的「疏忽」而支付注意力的罪犯,難道不比只針對單一對象的罪犯更惡劣嗎?「無差別攻擊」在現代恐怖主義中被視為最惡劣的屬性,而嚴重酒駕本質上就是一種「過失性的恐怖主義」。

3.溝通與投降的可能性

這是最絕望的一點。

面對故意犯:你可以「投降」

如果你遭遇強盜(故意侵害財產/生命),你可以舉起雙手說:「錢都給你,別殺我。」

由於對方仍保有理智(預見能力),他可以判斷殺人的風險大於收益,從而停止侵害。即使是職業殺手,也有被收買或放棄的可能。

面對過失犯:你無法「投降」

當一台失控的車向你衝來,司機已經爛醉如泥(喪失預見與迴避能力)。

你哪怕跪下來求饒、舉起雙手、甚至展現出聖人般的道德感,都沒有用。因為駕駛者已經把自己變成了一塊「盲目運動的石頭」。

缺乏「主體性」的惡,斷絕了任何人際互動與道德呼籲的避害可能。這種徹底剝奪被害人「求生機會」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是最殘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