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法官缺席、3個理由榮歸

憲法法庭 2025年12月19日114 年憲判字第1 號判決 ,由現任8名大法官中的5名開庭作成,宣告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包含評議門檻、同意宣告違憲門檻等)違憲無效,而另外3名大法官則持不同意見,反而認為該判決才是無效。

5名大法官該判決認定前開條文違憲無效的理由,除認修法過程違反正當立法程序外,主要是認該條文提高憲法法庭審判宣告違憲之人數門檻(參與不得低於10人、同意不得低於9人)已在制度上使憲法法庭喪失功能,牴觸憲法所保障之權力分立。(另於程序上認為該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審判乃應類如迴避而不計入現有總額,以免憲法法庭因少數拒絕參與而即陷於失能。)

至於3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理由,似未完全對焦上述判決理由而為相對指駁(亦即,似未說明立法程序有無違憲,亦未反駁該法所設門檻已牴觸權力分立保障之說),而是另舉理由認為,該法既經公布施行,憲法法庭之庭審程序即受拘束,大法官自不得自我擴權而於法定人數不足之下開庭審判,故該合議庭形式不合法而其判決不生法律效力。

案件一出,各界熱議,紛對兩派立場之是非表態,學理聚訟,蔚為經典。目前,憲法訴訟積案已有消化之道,但不知該3位大法官是否持續拒絕參與庭審。

能任大法官,是法律人生的榮譽,除非勉為其難,可說祖上積德。能否坐領高薪,客觀上當屬次要;而能否上場發揮才幹,演進憲法,捍衛人權,相信才是每位大法官之心念所繫。

本此信念,並鑑於目前輿論似乎尚少論及,本文打算獻曝於3位大法官的就是:既與自己先前拒審之見解相容,又能參與後續積案審判的3個理由。

其一,3位大法官不同意見認為,本案解決之道是政治,只要總統趕快補提名大法官供立法院儘快通過,憲法法庭自能依法開張運作。撇開務實與否不談,這點很是緊要睿智,你想,倘若該5位大法官於系爭憲法爭議發生不久就急著開庭下本判決,確實是對立院多數的不夠尊重,恐犯了反抗民主多數的敏感忌諱—雖說那本是違憲審查的底色,卻也正是其正當性能否立足的向來爭點,處理上不宜冒進。

但該5位大法官畢竟忍耐已久,眼看案件日積,政治僵局依舊,甚或態勢更烈,此時當作最後手段作成本判決,諒非無本。而該3位大法官也許是認為時機尚早,僵局可解,故仍寄望政治解決。雖然其不同意見有所沉默,但若僵局持續未解,該3位大法官可也沒明說政治當然、繼續、永久可以合理期待。若此揣度無誤,則第一道理由曙光已顯:該3位大法官後續若也忍無可忍了,儘可以情事變更、政治僵局儘速解套已無合理之期待可能性為由,參與後續案件之審理。

其次,即使要說本判決5位大法官開庭,人數有違法定門檻,其「違法」可說也是在「量」(所謂法定人數不足),而非在「質」(例如不附判決理由,或所附的顯然都不是理由等內容品質不堪聞問之情形)。這點事實,我們以該3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相對照,應可意會。反倒是,少數派大法官若最在意法定門檻不足乙節,則合理推估,應是擔心「合議人數太少會降低審判正確概率,從而不符立院多數所高度期待之完美品質」所致。既然如此,值得該3位大法官後續擔心的,諒必是「日後案件皆因我等續不參與而恆使合議人數比我等參與之狀況來得更少,勢將升高判決品質持續遠離立院多數期待之危險」的這個情況。果然,則第二個後續參與審判的理由浮現,3位可稱:「為了降低合議人數不足法定數額的違法程度,盡量確保立法者所殷殷期盼之判決品質,故基於本案不同意見之本旨與方向,我等只能勉力參與合議。」【—然後,或許,為了強調既定立場,每次都複製貼上不同意見書,把程序違法疑慮之處再講一遍,以免多數派大法官給忘了。】

第三個理由,是認識論上保持合理謙遜的一個哲學考慮,3位大法官能否接受,較不好說。同是大法官,彼此諒屬法學智識相當之同儕,3位雖有相當理由形成其法律見解,但畢竟有更多同儕與之看法分歧,且亦有其相當正當之憲政法理考慮(試想,若其理由都不算合格,該3位之不同意見也不至於手軟放過,不予指駁才是)。既然如此,在理論理性上,本判決之見解,對該3位大法官而言,應該可說是一個「自己見解也許真的錯了、有欠周延或少可再商榷」的有力信號,從而,基於法官是人,既非立於上帝視角、總有誤認可能的考慮,因此適度降低對於己見正確之確信程度,應屬合理之智識謙遜與誠信。更何況,實踐理性上,憲法法庭畢竟不是學術會議,有其維護憲政秩序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重大實務要辦,職責特殊且無可替代,於此場合,實亦難有大法官堅持個人學術信仰而甘冒「廢弛職務之相當風險」的奢侈空間。秉此理由,3位大法官儘可(甚至應該)參與後續庭審,不僅免於自失立場之譏評,更能襯托「蘊哲理之高超於司法之謙抑」的大法官學養與風采。特別是在這個別無他法的例外時刻,作為最後手段之不得已應用,理論實踐,實兩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