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與騷擾的差別

1.無可懷疑的,性騷擾有的時候涉及的絕對不是私德(我們無可置喙,就算認為那是錯的也不應該帶進涉及公領域的判斷之中),但他必然不是私德嗎?換一個方式問的話,我們會認為所有形式的騷擾行為(比方說,在公車上出於好玩捏睡覺的人的鼻子)都是對於個人的侵犯,而且這種侵犯強到足夠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譴責做出騷擾動作的人嗎?而帶有性意味的騷擾有甚麼特別的地位,以至於我們需要特別的去評價他?

2.一個政治人物是否有過性騷擾,和我們是否要選擇他當我們的代言人有著怎麼樣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