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應用倫理學相關專長的,可以談論一下未腦死器官捐贈。
「經三天急救病情惡化,家屬前晚決定器捐;但院方指,男童墜樓後器官嚴重受損,加上拔管時並未腦死,院方等其心跳停止,器官也壞死無法器捐,最後只捐出心臟瓣膜和血管」
看來大家都在改作業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