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最強的理由是?

若是以基因延續做論點的話,假設同性戀確實為天生──若同性婚姻合法,同性戀沒有必要與異性戀結合並生育,過了幾世紀之後同性戀的數量說不定會大量銳減……所以為了保護同性戀的基因,所以禁止他們和同性結婚的權益,要求他們與異性繁延,以求基因延續……?
這種「我是為了你好」的理由?

"前所未有的幸福威脅:「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同志來愛,他卻已婚」"這個現象其實早已存在,同婚尚未合法的現在難道就沒有這樣的遺憾嗎?無論同婚合法與否,「好不容易找到一個男人/女人來愛,他卻早已心有所屬」的惆悵自古皆然,跟性別無關也跟婚姻制度無關,同婚合法會單戀,同婚不合法也還是單戀啊囧

同婚不被承認的情形下,同婚不具有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與他人合意進行"婚外性行為",也就沒有違反婚姻性忠貞義務的法律責任,那仍是該當事人與性行為對方的行為自由。這與單戀似乎沒什麼關係。

「法律僅承認異性婚,並非當然違反自由與平等原則」的一個論證

  1. 人並不享有拋棄自由的自由。

  2. 基於1,人並不享有以拋棄自由為契約內容的締約自由。

  3. 如果婚姻契約必然是個以「終身拋棄性對象選擇自由(只能與配偶性交)」為內容的契約,則基於1與2,結婚自由並不為人所享有,或至少,我們必須獲有「足以擊敗性對象選擇自由之價值的價值a」,始可能具有足以證立人應享有結婚自由的充分理由。

  4. 由於同性戀者的人數遠少於異性戀者,同性戀者所享有性對象選擇自由的實際可得範圍,乃遠小於異性戀者。從而,依物以稀為貴的經濟學原理,性對象選擇自由對於同性戀者的價值,很可能還要高於對於異性戀者的價值。

  5. 基於4可知,「足以擊敗性對象選擇自由之價值的價值a」即使對於異性婚來說是存在的,亦未必對於同性婚來說是存在的。

  6. 基於3與5,法律承認異性婚而不承認同性婚的現行制度,並非當然是「違反了對於同性戀者的結婚自由權(因為,價值a存在與否尚待探討)的平等保障(因為,價值a對於異性婚來說即使存在,對於同性婚來說也未必就存在)」。

如果把法律改成同性婚才被承認,異性婚則無效,那麼這種做法 :

1.是否會因為異性戀者並非弱勢而並不構成對於異性戀者的歧視?

2.是否仍然會因為同性戀者為弱勢,卻不能與異性戀者同享永遠不受婚姻束縛的制度環境這一點,而仍然構成對於同性戀者的歧視?

3.如果上述二問題的答案都為是,則現在不承認同性婚的做法之所以是對同性戀者造成歧視,是否並非因為婚姻的正價值大於反價值(而卻只有異性婚能被承認),而純粹是因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所面對的制度環境不同所致?

另一個可能用來反對修改現行婚姻概念內容的理由是:「保護既有已婚者於締結婚姻契約上所應享有的信賴利益」,亦即,

如果已婚者於結婚時的法律上婚姻概念並非僅承認異性婚,而是也承認同性婚的話,已婚者便可將之納入考量而決定是否寧可不結婚(以拒絕進入承認同性婚的婚姻制度)或改締結同性婚(以便更能符合其某種未必是性傾向上的現實生活考量)或改到其他不承認同性婚的國家去結婚了。

如今,已婚者因為無此考量機會而選擇於我國結婚、也結了婚之後,婚姻概念卻違反其意願而改成也承認同性婚,而已締結異性婚者卻不能單方片面自由地決定要離婚,故乃侵害了其當初結婚時所應享有的信賴利益。

辯論「同性婚姻」不能迴避婚姻的定義. 正如辯論「XX是不是人權」之前必須先弄清楚什麼是人權, 否則的話大家自說自話也就討論不下去了. 那么究竟什麼才是「婚姻」最根本的定義呢?

什麼是「婚姻」?
我不要從 「宗教」,「傳統」,「道德」這三個觀念着手. 因為每個人的世界觀都不一樣. 當拋棄這三個觀念之後,我們是不是依然可以找到一個適用于所有人的尺度? 也就是說只要是人都得承認這個尺度的正確性 . 當然可以!

首先,「婚姻」肯定是一個制度. 一樣事物之所以稱為制度,必定有排他性. 沒有一種制度可以容納所有的對象. 否則其內在邏輯會令這個制度自我崩潰. 用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制度的說法, 美國黑人爭取民權的辦法不是修改 「種族隔離」的範圍 ( 把黑人容納進去與白人同享優待 ), 而是令其沒有排斥的對象. 因此這等於消滅了種族隔離.

所謂「制度」就是公權力 制定的一套準則. 用懲戒或獎勵的方式去限定個人的活動. 因為我們認為犧牲某些個人自由以換取更大的群體利益是應該的, 畢竟這個世界不是為你一人而活. 所以開車上路有駕照制度(排斥未成年, 懲戒駕駛態度爛的人), 考試分數錄取制度( 獎勵勤勉的學生 )。 因此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善」的為目而存在. 否則它就是一個壞的制度

一對處於婚姻制度中的兩個人, 跟另一對非處於婚姻制度的兩個人 , 他們之間的最大區別就是跟有無跟對方性交 ( 先不論他們的性別是男是女) . 因此政府建立婚姻制度,等於要運用公權力以 懲戒或獎勵方式去規範我們的性行為. 可問題是, 政府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做愛明明是關門起來才幹的事, 不像開車上路那樣會危害別人的安全, 關他人屁事? 其實政府把手伸入我們私密的閨房, 不是要教我們該如何做愛, 而是做了一樣事情 : 確保這對委身對方的兩個人, 他們之間的性交沒有被婚姻關係以外的人插足.

政府絕對有充分的理由對一對婚姻關係中男女這麼做. 因為國家的素質是由人的素質決定. 如果連「人」都沒有了 還能做到什麼? 「人」才是國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 但是偏偏「人」的產出只能是來自男女性交. 因此, 一對在正做愛的男女, 除了自身的情欲需索之外還有另一層的社會涵義, 這跟自個儿關起們看A片打飛機, 或是對著人形公仔抽插不同的.

政府把「男女性交」放置于公共的層面, 用獎勵的方式 (例如扣稅,遺產法 ) 去吸引男女進入這個制度, 但他們也同時失去自由, 希望他們用忠誠在生理跟心理上全心全意委身于對方, 不讓其他人插足. 確保所有出生的小孩 (萬一有的話 ) 都有關係穩固明確的父母. 也就做到了「犧牲某些個人自由以促進社會更大的善」的目的。

從「制度應該是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善的為目而存在」來檢視, 你就會發覺同性間的性交本質上就跟自慰沒什麼差別 (這裡沒有貶低的意思). 政府沒有理由讓一個男子跟他的性愛人偶結婚,同樣也沒有理由讓同性戀者結婚. 因為 他們的行為不屬于這個公共制度規範的範疇.

如果說同性戀者想同異性戀者一樣被婚姻制度捆綁, 他們自願失去自由,他們也能做到生理跟心理上全心全意委身于對方, 那不是很好嗎? 問題是這麼做了之後, 我們要如何去對婚姻制度的排斥性做分界呢 ? 同性戀者能否邏輯一致地把其他對象排除在婚姻制度以外? 例如多人婚姻 或是跟玩偶結婚等. 如果把其他對象排除,這仍然是另一種霸權. 如果把所有的對象都納進來, 那婚姻名義上雖存在實質上其內在的矛盾邏輯已經導致它被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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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 基因的“目的”不是一種“顯性”的目的,它只是一個在統計學上去達成目的的機制,不代表基因一定給予生物本能,例如有先天性思覺失調,先天性不育等。只能說大部分的人都會有生物本能(繁殖下一代),但不必然。

  2. 如果只是因為“繁殖下一代”這理由反對,那不打算生育的人或夫婦亦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