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最強的理由是?

目前也還沒有完整的想法,想從可能的必要條件下手。
不過得先釐清題目的要求是道德上是否有拒絕的好理由,或者是在法制上有拒絕的好理由?

======================================
在接受自由主義平等的立場下,同性婚姻似乎沒有理由被拒絕(至少跟現狀相比是比較可欲的),而自由主義平等大概是在論點中要求最弱的一種;意思是,如果有辦法拒絕這個論點,或許有機會為這個題目打開一條生路,我目前只想到兩條進路,剩下的就看看大家能不能一起腦力激盪:

1.拒絕自由主義,以他的競爭者取代他(社群主義、功利主義、保守主義等),並且以取待者論證反對同志婚姻的可能。不過這個進路最大的問題似乎是就算成功的拒絕了自由主義,他的替代者在台灣這個社會能不能導出反對同性婚姻似乎仍有困難,至少在沒有反同傳統、以及接受同志婚姻的民調已經過半的狀況下是如此。

2.接受自由主義做為政治的德性,但強調我們的憲法並沒有提供這麼強的保護:
這似乎是美國法院保守派法官最偏好使用的路徑,把人權保障條款極度的限縮在文字上或歷史上(立法者意圖)的解讀。最惡名昭彰的大概就是承認蓄奴合法的判決:他們認為美國憲法再創立時黑奴制度是存在的,因此很顯然,美國憲法並不反對黑奴的存在。
這條進路有兩個困難:
1.他承認在同性婚姻的確是個可取的目標,只是他一定得透過修法來實現,意思是他最多只能做到反對現行的法律體系同意同性婚姻,並且認為可欲的修改應該透過國會。

2.司法實踐上似乎不太接受這種理論,無論是保守或是自由的都有。再來的問題是,這種理論似乎再說理上也站不太住腳,以歷史主義而言,最大的問題似乎是,立法者對於他所立的法條到底要求了甚麼,很有可能理解並不正確。

1個讚

以下是我老闆顏厥安教授當初被要求cosplay成反同志婚姻時的理由,不知道算不算是有力的反對理由:

1.每個制度都有一些它之所以能夠存在、不能動搖的核心概念在。比如說足球就是要用腳踢。同樣的,婚姻也可能有它之所以是婚姻,可能也有。先不要說是不是一定要「一」夫「一」妻,畢竟每個時間、空間中的實踐上不同,一夫一妻之外可能還有一夫多妻blabla,但至少都是由男和女組成的。當然,同志若要組成家庭,好像沒有理由一定要說不可以,但為什麼它們就可以跑到我們的婚姻制度裡面呢?就像美國人特別怪,美式足球居然可以用手抱球,很好啊。但是美國隊可以主張它們參加世界盃(FIFA)的時候,美國隊就能用手抱球來跟巴西打嗎?不行嘛!你們愛玩美式足球自己去組一個聯盟自己玩!你喜歡的話也可以弄個同樣的世界級的規模要自爽,獎金要比FIFA還高之類的我們都沒意見,但就是不能直接把這東西搬到我們的足球場裡面,因為那就不是足球啊。同樣的,同志若要組成家庭要怎麼搞都可以,我們也可以另立特別法,就算給你很多一般家庭的福利都可以,但那就不是婚姻啊!

2.另立特別法就是歧視嗎?想想看,我們現在特別法那麼多,比如說勞動基準法、消保法,這些都是歧視嗎?事實上,當我們面對一種(或很多種)社會上發生的問題而必須牽涉到法令變更時,我們都同時有修法或是另立特別法的選項可以選。比如說,我們當然可以不要訂立勞動基準法,而是直接修改民法中的僱傭、委任、承攬的章節,直接把勞工的相關權利寫進去;或者也可以不要訂立消保法,而是直接修改民法中關於買賣的規定,把消費者的權利寫進去。但我們都沒有這麼做,那我們是在歧視消費者、歧視勞工嗎?好像不是捏!更何況,另立特別法還可以把規範寫的更完整周延,實際上是能把同志權利的清單寫的更加詳細,不是嗎?

ps.我忘記我老闆當初舉例的運動是什麼了,好像是籃球之類的。但是我覺得足球會是個有趣的類比,足球一開始還真不是用腳踢而真的是用手玩的;只是在19世紀慢慢變成我們現在認知的用腳踢,而且成為了主流罷了。這跟婚姻本來也沒有限定一夫一妻,而是在現代才慢慢確立還蠻像的。關於足球的文章,參見:拜託別再說「蹴鞠」是足球的祖先,而且你知道足球一開始其實是用手玩嗎?

2個讚

找一個比較疑惑的點討論好了

“同性戀是天生嗎?”

正方論點是找不到絕對證據,無法討論 (不贅述沒有根據的聲稱

反方論點是邏輯論證: “某物是否天生” 是討論某物 “是否藉由遺傳而來”

第一種假設:
“如果同性戀是天生” --> “天生同性戀無法遺傳同性戀基因” --> “該基因自人類基因庫剔除不遺傳”

第二種假設:
"基因給予生物本能, 目的是基因的存續, 這些本能分為兩類(1)維持個體生存(2)繁殖下一代,
同性交配牴觸基因存續的目的, 構成矛盾 "

*附上某科學網站相關文章同性戀資料庫

Moma給的應該可以當成第三點:
承認同性戀法制上該有平等權利的保護,但另立特別法而不叫做婚姻。
我覺得這也是可行的一條進路,只要成功論證這個特別法並不見得是歧視,或者是可以被不是歧視的理由所支持,那麼的確就可能有好理由不採取同性婚姻。

我覺得特別法的問題在於憲法討論價值秩序以及立法目的。在「隔離」的立法精神下給予同志較次等權利清單的狀況下,基本上無法避免這是一種歧視。但若要搞成積極平權的特別法立法精神就不會。

而最根本的問題是,同姓婚姻有甚麼必要特別立法?像原住民權利與勞動權利是基於扶弱或其他自治法源,但我想不到同志或性別上的特別對待的正當性基礎。

3個讚

沒有按到回覆鈕,刪掉重發

這退的太快了,雖然我也同意這個論點,不過畢竟要反串,好歹也要掙扎一下吧,不然沒戲可以唱。

我覺得可以這樣嘗試:
1.使特別法所給予的權利只有名稱上的差異。
2.論證「區別」可以只是個政策問題,比方說婚姻傳統上被認定為一男一女,現行民法作為一種權利保障的制度只是「恰巧」的沿用了那個名字;就像性別會區分男女,同樣的權利內容不同的名字不一定會造成實質上的歧視。
.

如果說,骨子裡就是不喜歡妳,但是原本的家庭中一切權利都複製一份過去到特別法;甚至還可以看到了一些差異,並且能針對這些差異去訂立一些原本民法都沒有的規範去保障。這樣呢?

比如說,按照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的結婚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未得到同意,按照第990條,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這件事情六個月內,或結婚後一年內,(都再加上還沒懷胎前),請求撤銷。但是以前的人所想的懷胎應該沒想到這種狀況:有AB二女,然後B在A的同意下,用C男的精子去生小孩。這是民法第990所想像中的懷胎嗎?懷胎的這個胎兒包含了非配偶的小孩嗎?可能大家會在這個問題上開始吵會有爭議,什麼敗壞道德啊、婚姻價值崩解之類的話可能要再戰一輪好煩啊也不知道會吵多久,因為預先就看到這個爭議,直接在特別法把解決的方式也寫進去了。立法時,那些討厭同志的異性戀可能是這麼想的:「反正就讓他們在自己的小圈圈玩,我們的婚姻制度依然沒有引進這個髒東西。」但從結果來看,特別法確實比原本的民法還好,特別法在立法技術上更為進步,一些民法不敢處理、不想處理、不曾處理的問題反而因為是被排出去的特別法,所以就做得到了,立特別法好像也不錯捏。但說老實話,那些人依然不喜歡同志。而以最鴕鳥的反同婚立場來看,能繼續不承認婚姻,他們也就還是爽啦。

不知道如果像這樣子的做法呢?

同性戀也有生育能力,只是比起異性戀平均而言對於跟異性交配的意願比較小。

在生物學上,我有聽過一種企圖解釋同性戀基因(如果有的話)帶來演化優勢的假說:同性戀即便自己不生育,也可以藉由照顧兄弟姊妹及其子嗣來讓和自己類似的基因組合存活(原則上,我妹和我有50%的基因相同,她的小孩和我則是25%)。你可以參考看看~

謝謝家安大大給出一個想法
這種機制必須確立在"兄弟姊妹存在"才有意義吧?

應該是,不過要獲得演化優勢,家族裡的子嗣應該要夠多,不然也遲早會滅絕。少子化雖然是目前的狀況,但是我想,在演化篩選比較劇烈的時候,例如四千萬年前,大家應該都生滿多的。

喔喔也是呢!?沒考慮到少子化時間

但是我如果類比同樣是哺乳類的獅子或者其他群居動物呢?

基本上是雌性居多並且承擔照顧後代的責任啊(和原始人類相同的父系社會)

從小看的故事書中,每個人都有一個職業,有國王,皇后,車夫,廚師,女傭等,慢慢長大後,發現尋找到自己的天職是煉金術師,也找到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想組織工會,但政府說:我們的工會裡都是正常的職業,你們好像不太適合,這樣好了,我幫你們修訂一條特別法,該有的權利都有,你們自己去組工會,但不能用公會這個名稱歐!

我想到幾個成立特別法的理由:

1在繼承與收養問題上有特別考量
2在宗教意義上有特別考量(宗教弱勢)
3婚姻本身就該是特別法(稅法上有補貼等),既然在異性婚姻的年代婚姻已有特別法的意義,那同性婚姻為什麼不能是特別法?況且未來如果有多元婚姻呢?法律有能力以一般法處理嗎?
4同志本身就是特殊的群體,而特殊不代表歧視.
6社會上有蠻大比例的人是因為宗教等理由使得同性婚姻對其造成精神傷害,基於這個事實與補償的立法精神,如果同性婚姻不能成為特別法,那堅持婚姻為異性婚姻的人士是否有權利主張將某部分異性婚姻視為特別法?例如嚴格的天主教婚姻?

同性戀者人口比例遠低於異性戀者(據說約佔總人口數的2%到5%)。如果這是真的,則同性婚制度的建立,其實對於同性戀者產生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幸福威脅:「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同志來愛,他卻已婚」。
異性戀者早已習慣這種相見恨晚的情況,但因異性戀人數眾多,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枝花,從而可望緩解這種遺憾的痛苦程度與時間;但即便如此,為此尋短或發生其他爭搶悲劇的周邊實例或社會新聞,仍很常見。同性戀者有了同性婚之後,由於同志人數比例偏低,類似遺憾的痛苦程度與時間,恐怕只會更深刻久遠。
所以:

  1. 理性的同志如果把上述情況列入考量後,真的會有過半同志樂於支持同性婚制度的建立嗎?恐怕不見得。一旦多數同志將此不利益納入考量視野,也許會發現,同性婚制度只是湯姆被罰去做的油漆工作,而非有趣的遊戲;甚至是匹屠城的特洛伊木馬,而非戰利品。而若有(或理應會有)過半同志於慎思之後,並不支持同性婚制度,則異性戀者以平等婚姻權為由,熱血地「幫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制度」,甚至連署公約約定非有同性婚自己也不結婚云云,護家盟大可套句同性婚支持者的怒吼:「同性婚不婚,干異性戀者屁事!(異性戀者憑甚麼享有准否同性婚制度的表決權?)」
  2. 同性婚制度的上述負面影響,恐怕是嚴重惡化、而非提升了同志原本就比異性戀者弱勢的社會地位或機會(尋找合法性伴侶的機會),那麼,從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來說,同性婚制度恐不符正義原則,即使多數同志贊成建立同性婚制度亦然,更何況如前所言,多數同志可能還不見得會贊成。

要爭取別人的認同.不是以高傲的姿態.權力的傲慢來逼迫別人的同意.婚姻平權法的修正.是社會的和解.不是選舉的競選.不要沖刺著漫罵.抹黑.造謠.衝突.對立.我支持.婚姻平權法由公民投票決定.謝謝.

我的想法是:除了性行為的模式以及無法繁衍後代,同性戀與異性戀是否有其他的不同?如果我們的社群承認不孕症/頂客族的婚姻關係,將婚姻規範的對象侷限在異性,是否必須提出同性與異性除了在繁衍可能性之外的相異之處,並說明這些相異之處足夠構成將一位公民排除於法律所賦予,關於婚姻的權利以及義務的理由?

贊成的是社會主義和自由主義
反對最兇而且最有力的是保守主義;
保守主義的核心忠誠和服從權威。
<<保守主義>>羅傑。史庫頓 著,王皖強 譯,立緒出版社出版

對於自由的概念;
p13
對於自由的限制,源於法律謀求體現(保守主義者認為法律必須體現)其意欲治理的那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規範
p15
英國人尊重的個人自由是特殊的個人自由,是漫長社會進化過程的產物,是各種制度的遺產,一旦失去這些制度的保障,這種自由不可能長久。這種意義(也是唯一要緊的的意義)上的自由,是公認社會安排的結果,而不是社會安排的先決條件。脫離了制度的自由是盲目的自由,既不體現真正的社會連續性,也不是真正的的個人選擇的體現。他不過是道德真空的姿態而已。

簡言之就是有點類似於桑德爾攻擊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不可能成立的論述有點類似就是了。在契約論簽訂之前必須有個共同文化基礎才得以實現,而不可能憑空出現,也唯有在文化和制度的框架內才得以實現契約本身,而非契約本身可以單獨實現契約。

若從這角度來看的確保守主義回應自由主義是比較強的論述,直接攻擊了自由主義成立的基礎。但自由主義也不是沒回應的能力,光是宗教戰爭的史實就是很好回應的點了,而社會主義也可以回應,就是婚姻制度已經變成社會運作的框架和基本單位,而少數人如同性戀進不去這框架,這等於少數人被打壓甚至被排斥於這個框架之外,對這些少數者等於變相的迫害,從這角度來談,社會主義會支持同性婚姻。

不過在怎麼談,基督宗教都非台灣傳統文化,就算至今全台灣的信徒也就只有7.53%(維基百科給的數字),人數不多,也絕非佔據主流地位,但他的影響力很大的原因是在十九世紀以降歐美文化挾帶船堅炮利的優勢進入台灣和中國,在十九世紀末以後非西方國家勢必得用西方國家文化當作社會運作基礎時,基督宗教就發揮了他的影響力了,好比大學和國高中小,醫院以及各種各種社福機構的設立這都讓基督宗教能夠發揮著遠比他們信徒還多的影響力,再者一般對抗保守主義的大都是左派勢力,但台灣的左派勢力在國民黨打壓下根本毫無生存空間,因此變成基督宗教勢力獨大。

在這情況下,若保守派以保守文化為基礎論述反駁自由主義和社會契約論勢必還要繞個彎,就是要先論述西方文化遠比其他文化(或是台灣文化乃至漢文化)優越,然後再說那是普世價值,足以是保守文化的東西,這樣才行,實務上不少也是這樣論述的。但這點很明顯就是文化沙文主義了,這點也是很好攻擊就是了。

總而言之,把他們的論述拆解成零碎小元素各個擊破就是了。

想請問
社會契約論或國家契約論可以得出必然支持同性婚姻的結論嗎?
社會契約論者對於「國家為何要鼓勵同性婚姻?」這個問題
在回答上會得到和自由主義者不同的答案…
自由主義者必然支持同性婚姻, 但社會契約論則未必.
社群主義應該是反方的哲學依據了, 只是這本上就已經和自由主義者打對台,
根本就是兩條平行線, 怎麼可能有交集…

這可能要請反對同性婚姻的社會契約論者先說明婚姻是由什麼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