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我是過客L,我來匆匆,去匆匆,匆匆之間忘記回覆1123您,實在是不好意思。
但與其說是回應,過客L我倒覺得針對不同立場持續在此辯論,討論到現階段的持續辯論意義並不太大,
我倒比較想釐清一下立場差異,不針對我的立場做較多的論證,試圖透過差異提供開放式的比較,也許這對於討論串其他關心此一議題的版友,比較有立場參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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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主定義的選擇:「薄的」民主定義與「厚的」民主定義
從這裡可以看出,1123您,對於民主不可或缺的要件,包含了「平等的」「社會契約精神」,並以此認為民主與菁英主義產生排他性。
相較於先前所提及漢學家對於民主的定義而言,漢學家的定義可說是「薄的」,他們認為民主其實就是有一定基礎的「普選」。只要擁有相對普遍的投票制度,就算是民主。而漢學家也便是建立在「薄的」民主定義上,才能證成儒家式民主在概念上可以存在。(至於應然上這種民主這是不是我們覺得可以算是好的民主,這可以再討論。)
而我跟1123其實都反對儒家式的民主,但最主要的差異在於:
我認為儒家式的民主不好,但我不反對概念上他不能算是個民主(因為就民主的定義來看)。
而1123您則是連儒家式民主的存在,都一併否定(認為這跟民主概念衝突)。
通常我們翻開政治理論教科書,會發現有許多教科書,不會只單單認為「普選」就構成了民主,而會增添很多關於民主的「內涵」。像是:要權力分立,具有「制衡」機制、人民權力放得出去要能「收得回來」(罷免等)、要有「責任政治」精神、要有「兩黨輪替」…等等的定義添加。這類的定義做法,可稱之為「厚的」民主定義,他更規範了民主的可能,但厚的定義同時也會產生許多問題。
舉例而言,像1123您,也是持相對於漢學家算是「厚的」定義。但光就你對於「社會契約精神」一條件的加入,就會造成例外,例如來說:霍布斯也有他的社會契約觀,但在他契約觀上所建立的政體,卻是「專制」政體,反倒不是民主。更諷刺的是,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還是從「平等」出發,最後歸結於「平等」,他認為人人有求生慾望和自信尊嚴上的對等平等,但未避免競爭所帶來的爭奪,人人要平等地把權力都渡讓給專制政體集權,在集權專制政體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一切由國家平等分配並保障所有人安全。霍布斯理論不就也剛好是你認為的民主必要條件的包含者嗎?但「平等的」、「社會契約精神的」,所導出來的,卻不一定是民主政體,反而是專制的可能性比較大點。
但這麼說並不是要針對1123您的民主定義,而是要說絕大部分「厚的」民主定義都會有定義添加後,在定義分歧上的麻煩。
舉前述教科書常見的添加定義:「制衡」。有人認為民主政體要有制衡,政府權力才不會超出人民所不可控制的地步。但妙的是,英國就沒有制衡。英國採內閣制與單一選區制,國內兩大黨又是剛性政黨,黨內皆採資深輩份制,在行政立法合一,且取得行政立法雙權者必是過半席次之大黨,可完全不鳥少數政黨意見。(君不見影子內閣發言時,英國國會最大黨議員都在底下國會酒吧喝酒,沒人出席,就等要投開票時再上來,聽從黨意與黨鞭指示投票。)
但基本上,即便英國憲政沒有制衡精神,大家也不會說英國不是民主國家。
而習慣英國政體的人民,倒也不為沒有制衡所困,因為他們強調的是「效率」與「責任政治」,贏者全拿,議事與執行效率高,反對黨只能發表不會被通過的意見但不能有杯葛手段,反正就讓贏者做四年,四年後做不好,再用選票換政黨輪替下來。當然,英國這樣的民主政治也不是沒有他的問題,這樣排除少數意見參與的政體,造成英國在歐洲的政治暴動率以及暴動死亡率是最高的,因為他們把少數意見參與的機會排除在體制之外,變得體制外部必須要吸收社會成本。
再舉人民有「權力的收放」做為民主的一個要件來說,人民賦權給首長或議員,分別有「命令委任」與「法定代表」兩種制度之分。前者認為民選官僚是接受人民命令,若不符合人民意見則可罷免換下。但有許多國家像英國、法國、德國採行後者,認為人民不可罷免,認為要給他完整的任期做完,才能期末判斷他是不是適任,不可因為一時的民意波動而有任意撤換的機會。
而我們也不會因為英國、法國、德國等國,人民沒有在民選官僚任期內將權力收回權力,就否定這三個國家不是民主國家。
抑或是「責任政治」或是「兩黨輪替」等條件也是如此。想想如義大利採比例代表制所呈現的多黨制內閣,責任政治劃分不明確,也不是兩大黨輪替,而是讓國會分散成各小黨,彼此合縱連橫成為國家內閣。但基本上也不會否定義大利是民主國家。
但或許,就「厚的」民主定義持有者來說,重點並不在於是不是民主國家的門檻差異,而是在於是不是比較「更民主」(可能用成為「民主國家」來做門檻來討論,這門可太低了,一個糟糕的民主國家裡會有很多不民主的東西)。
不過,由於每個人對於所添加的民主其他要件之不同,是不是「更民主」也就變得很見仁見智。舉美國為例,美國總統有許多手段可以不理會國會集體民意,譬如說「口袋法案」(你國會通過的法案,我總統就是硬不公布,讓你無法生效)、「休會任命」(你國會不同意我總統想要的人事任命,那我等你休會期間無法否決我時,我再直接以職權任命)…等等。有些美國民眾會認為,美國總統使用這些手段,是背離民主精神,不尊重國會所代表的人民意見;但也有些美國民眾會認為,總統與國會是不同的民意賦權管道,總統也是民意之代表,兩個不同的民意來源互有衝突,在機制設計上給予他這些手段,這就是總統對國會的「制衡」,這機制就構成了民主的一環,不能因為總統否定國會民意而說違反民主精神,反而總統有權這麼做才是民主的一環。
所以,就「厚的」民主定義來說,什麼才是民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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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啦,「薄的」民主定義似乎少了這些歧異與紛爭,上述民主國家的最大公約數,就是一定有「普選」的存在。感覺「薄的」民主定義,好像在定義上比較安全。但問題在於,我們到底可以把民主的定義削薄到多薄?
漢學家們是以「只要有普選」就是民主體制來作為定義。但問題是,古希臘的雅典城邦怎麼辦?一般西方常見有「雅典式民主」一詞的存在,可是雅典式民主可不太符合「普選」的概念呢!雅典城邦排除了女人和奴隸擁有投票權,而且有投票權者根本佔不到整體人民一半的數量,那這還可以稱之為「普選」嗎?
如果要薄、還可以再薄,為了讓「雅典式民主」也是民主,我們再把「普選」的概念給適度放棄掉一下,嗯…。
我不知道有沒有人和大陸學生聊過「民主」?某個對台灣多數學生所不能接受的民主定義,不時會在大陸一些學生的口中冒出來:「我們中國大陸也是民主國家呀!別說我們不是!我們有全國人大,人大會議是逐級間接選舉產生,也代表整體人民意見呀!我們只不過是『沒有普選』的民主國家而已,美國總統也是間接選舉產生,誰說一定要普選才叫民主呀!」
嗯…好的,如果民主的定義可以削薄,的確會遇到不斷削薄的後退問題,結果連中國大陸也變成民主國家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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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上述這些,並不是要論述我自己的立場或者是反駁1123的立場。
主要是提供給大家參考與反思:自己對於「民主」概念的定義,是「厚的」、還是「薄的」?又要怎麼定義民主才會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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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小吐嘈一下 XD
對不起…恕我吐嘈一下這個意識形態的光譜整理。通常的左右光譜的整理會分成「四象限」,「社會議題/市場議題」vs「左/右」。
以古典自由主義為例,通常會被說是「中間派」,因為它在「社會議題」偏向左傾,依照基本權利觀,支持廢死、性交易合法化、賭博合法化、大麻合法化、廢除通姦罪…等態度,主張在社會上開放、激進。但在「市場議題」卻是偏右,強調市場秩序、自由競爭、反對政府干預與介入,屬於保守地維護既有市場。
你的整理只有兩個象限,分不清楚在談左或談右的區別時,是指社會議題還是市場議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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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直接這樣子斷言應該會很有爭議,然而,到底什麼是哲學?
大底上部分中文系體系下的儒學研究者,可能會傾向於哲學就是文史研究。這種化約當然有會被詬病的地方,不過把他化約到史學研究裡去,這個濫觴可不是東方特有的傳統,在黑格爾之後,德國觀念論後期可都是「哲學等同於哲學史研究」的態度,基本上新康德主義中的知名大家都有哲學史論著,他們認為他們做概念的史論分析就是在做哲學。但我們要連黑格爾或新康德學派都一併否定他們做得不是哲學嗎?(如果你要寫本西洋哲學史,人物挑選會不會不放入他們?)
而新儒家不就是在針對具有「普遍性」的東方形上概念,諸如「道」、「理」、「易」、「良知」等普遍性概念來為它們做概念史的分析嗎?(不然牟宗三老背背,在那邊挖爬史料,把宋明理學原有的兩系脈絡,梳理出「第三系」說,那他是在那幹什麼…那應該就是概念史的整理吧?= =a")
至於有沒有能力或意願回應當下的台灣社會文化,前面提及並舉例證過了,張君勱、牟宗三、徐復觀等人不也是針對他們的時下政治時局與文化在做回應。(不然牟宗三《時代與感悟》是在感受些什麼,那應該不是個人情感式的詩詞歌賦之作吧XDDDD)而時到今日,也還是有李瑞全跳出來針對318學運給予儒學式的肯定。
但如果哲學勢必要與文化政經層面相關,那可能某些分析哲學家可要哭哭了,隨舉如羅素的「描述確定詞理論」,把「定冠詞」(如The)證成為形上終極,這套理論要如何與文化政經層面產生密切關連?而類似無法投入文化政經層面應用的例子要舉舉不完…。
我覺得,與其否定新儒家在做的工作不是哲學,倒不如主張他們的工作算不上是「好的哲學工作」,或使用的哲學方法或哲學進路不算是好的進路,這樣子相對比較好證成。
要扛「新儒家所做的工作不是哲學」一命題所面對的舉證說明,可能要負擔得相當大。
不過至於什麼是哲學,這已經插題到主題之外了,就此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