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愛動物保護?

這次的漫畫先好了,內容再補,歡迎大家貢獻一些寫討論的點子:

ptt 上的討論,可以看到這次的修法理由: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1983658.A.743.html

4 月 1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明定禁止食用貓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禁止貓肉、狗肉的國家。

這個法案推出後反應兩極,有人認為這在「動物保護」上跨出了一大步,也有人批評這只是愛貓、愛狗人士的一廂情願。後者的批評聽起來有些道理,當人們依然在將其他動物拿來食用、實驗的時候,憑什麼將貓狗的地位提高到「不准食用」,包括不允許人道宰殺?

我們大概都會同意,不該由少數人的偏好(「覺得貓狗比其他動物都可愛」)來決定法律該禁止什麼,那麼,有沒有什麼好的理由能支持「不准食用貓狗」呢?

有一種理由是,因為人們對於貓狗「有責任」,因為貓、狗是由人類所培育的物種,牠們在演化過程中失去了野外求生的能力。但同樣被人類培育的物種也很多,包括被培育成易於食用的那些動物,為何我們不能以同樣的理由禁止人類食用牠們?

或者有人說,因為當我們禁止食用貓狗,連帶的會產生某種社會效應和因果關係,能夠有效減少「虐殺」發生。如果是這樣,我們似乎也有理由希望他能說明究竟這種效應和關係該如何理解。

對於這樣的法律的支持者來說,說明這樣的法律是否合理,是一個必要的任務。光是說「因為虐殺貓狗的案件越來越多」,顯然是不夠的。

▌烙哲學
◎ 構思:@weihung 洪偉
◎ 作畫:沃草
◎ 加入烙哲學一起抬槓: http://citizenedu.tw/

一個疑問:

一個專賣狗肉貓肉的攤販甲,進駐A菜市場擺攤。可以合理預見或想像的是,很多消費者都因為害怕看到貓狗大體公開掛售而不再去那攤位附近買菜,甚至從此改到別的菜市場去消費。

若是如此,A市場其他攤販是否絕無透過民主途徑強制甲放棄繼續上述行為的道德權利?

你的意思是說,在這個菜市場對攤販沒有任何契約,並且管理者已經了解這樣的風險並且依然讓他進駐的情況嗎?

我想,不妨先假設該攤位就是貓狗肉專賣商自己私人所有的攤位。

還有一個問題是,什麼是「道德權利」?和一般的權利有什麼不同?

我這樣理解:

如果該貓狗肉商於道德上有義務將其他攤販因其賣貓狗肉所受之上述損失列入考量而採取放棄在那裏販賣貓狗肉的措施,我們就可以說其他攤販有要求該貓狗肉商如此放棄的道德權利。

又或者,立法者如果可以用保護其他攤販不受如此損失的利益作為理由而立法禁止貓狗肉商如此設攤賣肉,我們便可說其他攤販有透過民主程序要求該貓狗商放棄如此設攤販售貓狗肉的道德權利,而這道德權利支撐了該項立法的道德正當性。

前者的話,目前的作法像是其他店家可以要求狗肉攤補償他們的損失,而無法要求他放棄他在自己的店面做生意的權利。

後者我比較聽不懂。你的意思是問:我們可以建立禁止「在做生意的時候影響到市場利益的人」做這個生意的法律嗎?

  1. 如果說其他攤商可以要求貓狗肉商補償這裡所說的損失,那便是肯定了貓狗肉商應該為其如此設攤賣貓狗肉而負擔損失補償義務,而此一責任待遇,明顯不利於豬牛肉商與其他攤商,也因此,我們便有必要探討為何應該如此的理由,而這個可能的理由,也許有希望用來為優先保護貓狗的立法提供道德上的辯護。

  2. 如果貓狗肉商純粹是因為搶了其他肉商的生意而導致其損失,這表示消費者更喜歡貓狗肉商的商品或服務或價格而更願意跟她買賣,如此乃屬正常市場競爭下的合理現象,自然不會因此產生其他攤商可以要求貓狗肉商退出的好理由,從而也就不會是我這裡的發問目標。我的設例重點是,貓狗肉商是以造成消費者不敢前來該市場買菜的方式損害了其他攤商。

這是為什麼呢?

差別在於市場的權利劃分。在法律經濟學裡面有個例子是,當一個工廠的營運必定會搶用水源導致下游農地欠收,上法院之後,法院究竟該把「用水」的權利判給誰?如果我們想討論權利,那就要先釐清其他攤販是基於「怎樣的權利受到侵害」來向狗肉商求償。

但即便是「攤販具有在不受外來影響下保護固有顧客流量」的權利,我也很難想像能夠特置「會嚇到市場的其他店面的顧客而不可營運」的禁令。如果今天這個狗肉商確實補償了其他所有攤販,也就是說,如果本來豬肉攤一個月能賺 5 萬,現在只能賺 2 萬,於是狗肉商就補貼他 3 萬。這樣的話,究竟有什麼必要驅逐狗肉商?

如果在菜市場設攤賣貓狗肉是個應受保護的權利,就像賣豬牛肉一樣,那麼,即使消費者因為討厭賣貓狗肉而不再光顧這個菜市場,要求貓狗肉商補償其他攤商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會和應該保護賣貓狗肉的權利的這件事相衝突(就像發言者因言論導致他人損失而負擔損失補償責任的話,我們很難說他仍享有此一言論的自由);直接要求貓狗肉商退出菜市場,衝突只是更明顯罷了。特別是當損失金額暨補償責任大到貓狗肉商難以承擔的程度時,只要貓狗肉商不做賠本生意,結局也是退出菜市場。

所以你的問題可以簡化成「攤販是否應該具有『在不受(非競爭的)外在影響下保護固有顧客流量』的權利?」嗎?

我所想表達的問題意識,大概如下:

如果「不是因為當今大多數人對於公然曝露三點或公然做愛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則立法禁止公然遛鳥或公然做愛的行為,就會毫無理由可言」;又如果「禁止上述行為的立法,符合道德」。於此兩個如果之下,意味著,立法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價值觀感而限制了具有上述行為偏好的少數人的行為自由,並非不符道德。

承上,如果於菜市場設攤賣貓狗肉確實有礙多數消費者觀感,而也因此導致菜市場流失人潮與商機,那麼,立法者為了保護多數消費者觀感及其他攤商正常商業權益,而以令貓狗肉商負擔責任(如補償損失或退出市場等不利益後果)的方式限制其賣貓狗肉的自由,也可能獲得道德上的辯護。

進而,立法者為了保護多數人不能接受貓狗被宰殺食用的這個價值觀感(情緒)而立法禁屠貓狗以食用,也非屬於道德上不能被接受的政策理由與選擇。

果然,則問題在於:最上面那兩個如果之下的命題,是否為真?

這樣講我反而不懂了…為何一和二兩種情況可以類比?公然做愛會影響到誰的商業利益?

可類比之處不在於商業利益(雖然公然遛鳥或做愛也可能被用來賺錢),而在於立法者為了多數人的價值觀感(或者應限於強烈程度的價值觀感)而限制少數人的行為自由這一點。

我認為只考慮他們相同的地方而不考慮他們不同的地方會類比失當,因為它們不見得有同樣的理由。

他們應被考慮的不同的地方何在?

前者純粹是基於價值觀或道德觀的考量而立法,後者基於「保護多數消費者觀感及其他攤商正常商業權益」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