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為何認為現在的法律歧視同性戀?」
小明:「現在的法律允許異性戀結婚,不允許同性戀結婚啊。」
小華:「這樣就構成『歧視』嗎?」
小明:「這樣難道不是『歧視』嗎?」
小華:「或許你應該先定義『歧視』,才能說這樣的法律構成歧視。」
小明:「這樣的法律構成歧視還不夠明顯嗎?為何需要定義呢?」
小華:「因為如果你不知道『歧視』的定義,就表示你不清楚歧視的意思,那麼當你說『這法律構成歧視』,就等於在說一句你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的話。」
我們很常碰到這種難纏的討論者,當你提出一個詞彙(例如婚姻、幸福、歧視等),對方會要求你對之下定義,並指出,若你不知道詞彙的定義,或認為該詞彙沒有定義時,就等同在使用一個沒有意義的符號。*
這個主張雖然很嚴格,但看起來頗有道理,若想認真討論一個問題時,我們通常會先試著把問題中的幾個詞彙的定義弄清楚。畢竟直覺告訴我們,如果詞彙的定義並不清楚,那麼包含這個詞彙的命題、語句就肯定是不清楚的。
也因此,分析哲學家習慣透過「概念分析」來界定詞彙的概念,並試著給出定義,來使我們的討論更清晰。就這個意義上而言,小華的建議是有幫助的,我們的確能透過界定「歧視」的定義,來更適當的理解「法律是否構成歧視」等問題。
然而,小華主張的「若使用者提不出定義,語詞就沒有意義」這件事,其實不正確。雖然概念分析或是給予定義可以幫助討論的進行,但是一個沒有定義的語詞,或是我們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該語詞,並非完全沒有意義。
舉個簡單的例子。「花」在目前最常見的定義就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然而,如果這個定義正確,那麼「花」可能晚至20世紀才有明確定義,依照小華的標準,在20世紀以前,所有關於「花」的文句與言談,應當不具任何意義。
語詞的意義不一定是它的定義
假設小華念哲學系。若你反問小華「定義」究竟是什麼。他可能會說,定義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外延定義,一種是內涵定義:
「外延」(extension)是概念適用的所有事物,而「內涵」(intension)是概念適用的事物的特有屬性。要描述外延定義,就要列舉語詞指涉的所有事物;要描述內涵定義,我們得從這些事物間找到特有屬性,並標示之。
例如,以當代生物學來說,「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就是「花」的內涵定義,因為它不是列舉「花」指涉的所有對象,而是提出「花」的特有屬性。小明使用「花」這個語詞時,一定要知道「花」的內涵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嗎?或者,他一定要活在「花」具有內涵定義的時代,使用「花」這個語詞才有意義嗎?
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可以發揮想像力,假想「花」這個詞彙的誕生是如此簡單:古代的人們在看到一朵朵活生生的漂亮東西,於是決定使用「花」這個符號來指涉它們。
我們會注意到,古代的人們並沒有同時給「花」明確的內涵定義。確實,人們在解釋「花」這類詞彙時,較可能會用手指著那些東西,並說「這就是花」。而不是以「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這類內涵定義來解釋「花」。這是由於「花」這類日常語詞,最初的使用方法就是指向世界裡的「事物」,而不是指向內涵定義、本質或特有屬性。
而「事物」與「內涵定義」有何不同呢?
很簡單,一個是語句一個不是。內涵定義永遠都是一組語句,當我們以內涵定義界定語詞時,就是在以語句界定語詞。這種定義與用手指去指一朵花,並說「看吧,這就是花」的界定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用語句表達語詞,也就是以定義作為語言的意義;而後者,則是將語言直接指涉到眼前的事物,這種理解方式,直接告訴了我們如何使用「花」這個語詞。
小明在公園裡就是將「花」直接指涉事物本身。因此即便他不知道「花」的內涵定義,或甚至他活在一個「花」尚未被定義的時代,小明仍然能用「花」表達某些意義。
某些語詞沒有內涵定義
有些人會進一步懷疑,即使我們暫時不知道一個語詞的內涵定義,但語詞的內涵定義是存在的,只是尚未發現而已。只要我們知道一個語詞總共會指涉哪些事物(外延),我們就能花時間從那些事物間找出特有屬性,並形成內涵定義。因此,語詞的意義究竟是事物,還是內涵定義,實際上只差在我們有沒有花時間從不同的對象間抽找到特有屬性而已。
這是個很符合直覺的謬誤。因為這個主張為了拉近「語意由指涉的事物決定」與「語意由內涵定義決定」之間的距離,而忽略了這個事實:在人類歷史中,語詞曾因為某些原因而指涉到不享有同樣屬性的事物。
例如,當以前的人用「花」這個詞彙去指涉那些活生生的漂亮東西時,可能將模樣很像花但其實是葉子的聖誕紅,理解為花的一種,因此人們也以「花」這個詞彙指涉聖誕紅(英文名稱X’mas Flower)。而這種指涉,並非單純地用同一個符號(花)去指涉不同的概念,而是將「真正的花」與「聖誕紅」放置在同一個概念之下,因為古代的人很可能真誠地相信聖誕紅就是一種花朵的類型。
這種使用方式如果延續到現代,就會造成未來的定義困難。因為可能有許多模樣也很像花的東西,既沒有被放置在花的概念下,也沒有用「花」這個詞彙來指涉(例如飛碟瓜)。換句話說,雖然模樣的相似性是聖誕紅被古代人視為花的原因,但這沒有使得所有與花相似的東西都被視為「花」。這就導致了一個麻煩:模樣的相似並不是被視為「花」的充分條件,因為許多擁有類似顏色的水果沒有被人們視為花;同時,如果模樣的相似不是充分條件,那麼我們就很難說明為何聖誕紅能被放置在花的概念下(然而,聖誕紅當初被視為花正是因為它的模樣!)。
對於這個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是,找到聖誕紅與飛碟瓜的差異,並將這個差異置入內涵定義。例如,飛碟瓜很厚,而聖誕紅則很薄,所以我們可以讓花的內涵定義包含「花瓣很薄」這樣的必要條件。如此,飛碟瓜就能被排除在內涵定義之外,而聖誕紅則被保留下來。
然而,我們似乎能繼續找到許多惱人的例外,例如「石蓮花」。這種東西在許多人眼裡是花,不過它其實只是長得非常像花的葉子。不僅如此,它的葉片也非常厚。也就是說,雖然石蓮花與飛碟瓜都同樣很像花,而且兩者都很厚,但是石蓮花常常被放置在「花」的概念裡,而飛碟瓜卻沒有。這種狀況時常困擾著許多概念的定義,例如「法律」或「宗教」。在我們彷彿找到了適當的內涵定義時,卻仍有新的例外來擾亂原有的定義,而為了讓內涵定義包含這些例外,內涵定義就會變得越來越瑣碎、越來越不簡明。最致命的是,不論我們如何改造內涵定義,似乎永遠都有例外。
某些語言沒有外延定義
如果「內涵定義」搞不定,那「外延定義」如何?我們能列舉所有被「花」指涉的事物,來界定什麼是「花」嗎?列舉法不使用判準,所以原則上只要列舉完整,就不怕遇到反例。然而問題是,很多語詞連外延也模糊不清。
舉例來說,我們或許確定「車子」指涉轎車、休旅車甚至公車,但我們不太確定「車子」是否也指涉摩托車、腳踏車或遙控汽車。因此,我們能用「車子」這個詞來溝通無礙,但我們其實不知道它是否指涉摩托車。換句話說,我們能使用語詞,但不必知道這個語言的確切「外延定義」。
綜上所述,如果一個語詞的意義最初並不具有定義,而只是指涉事物,就很可能因為歷史累積,而造成一個語言不僅沒有確切的內涵,甚至沒有確切的外延。這將導致某些語詞不僅沒有內涵意義上的定義,也沒有外延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完全沒有定義。而這正是「知道語詞指涉某些事物」與「知道語詞的定義」之間難以跨越的鴻溝。
小結
到這裡,我們已經可以回答第一節的問題了:本文中,小華要求小明必須在知道詞彙定義的情況下,或是相信詞彙具有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詞彙才是有意義的,這其實是誤解了語詞的指涉功能。
因此,當下次有人聲稱,如果你不知道語詞的定義,所以使用那個語詞沒有意義的時候,你就可以主張:概念分析或給予定義是討論事情的好工具,它幫助我們更順利地進行深度的溝通,例如本篇仍然要求小華提出他所謂的「定義」的意思。然而定義並非一個語詞蘊含意義的必要條件。事實上,我們不僅可以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語詞,而且即使那個語詞不具有定義,我們也可以使用該語詞來表達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