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詞必須具有定義,才有意義嗎?

小華:「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為何認為現在的法律歧視同性戀?」
小明:「現在的法律允許異性戀結婚,不允許同性戀結婚啊。」
小華:「這樣就構成『歧視』嗎?」
小明:「這樣難道不是『歧視』嗎?」
小華:「或許你應該先定義『歧視』,才能說這樣的法律構成歧視。」
小明:「這樣的法律構成歧視還不夠明顯嗎?為何需要定義呢?」
小華:「因為如果你不知道『歧視』的定義,就表示你不清楚歧視的意思,那麼當你說『這法律構成歧視』,就等於在說一句你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的話。」

我們很常碰到這種難纏的討論者,當你提出一個詞彙(例如婚姻、幸福、歧視等),對方會要求你對之下定義,並指出,若你不知道詞彙的定義,或認為該詞彙沒有定義時,就等同在使用一個沒有意義的符號。*

這個主張雖然很嚴格,但看起來頗有道理,若想認真討論一個問題時,我們通常會先試著把問題中的幾個詞彙的定義弄清楚。畢竟直覺告訴我們,如果詞彙的定義並不清楚,那麼包含這個詞彙的命題、語句就肯定是不清楚的。

也因此,分析哲學家習慣透過「概念分析」來界定詞彙的概念,並試著給出定義,來使我們的討論更清晰。就這個意義上而言,小華的建議是有幫助的,我們的確能透過界定「歧視」的定義,來更適當的理解「法律是否構成歧視」等問題。

然而,小華主張的「若使用者提不出定義,語詞就沒有意義」這件事,其實不正確。雖然概念分析或是給予定義可以幫助討論的進行,但是一個沒有定義的語詞,或是我們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該語詞,並非完全沒有意義。

舉個簡單的例子。「花」在目前最常見的定義就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然而,如果這個定義正確,那麼「花」可能晚至20世紀才有明確定義,依照小華的標準,在20世紀以前,所有關於「花」的文句與言談,應當不具任何意義。

語詞的意義不一定是它的定義

假設小華念哲學系。若你反問小華「定義」究竟是什麼。他可能會說,定義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外延定義,一種是內涵定義:

「外延」(extension)是概念適用的所有事物,而「內涵」(intension)是概念適用的事物的特有屬性。要描述外延定義,就要列舉語詞指涉的所有事物;要描述內涵定義,我們得從這些事物間找到特有屬性,並標示之。

例如,以當代生物學來說,「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就是「花」的內涵定義,因為它不是列舉「花」指涉的所有對象,而是提出「花」的特有屬性。小明使用「花」這個語詞時,一定要知道「花」的內涵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嗎?或者,他一定要活在「花」具有內涵定義的時代,使用「花」這個語詞才有意義嗎?

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可以發揮想像力,假想「花」這個詞彙的誕生是如此簡單:古代的人們在看到一朵朵活生生的漂亮東西,於是決定使用「花」這個符號來指涉它們。

我們會注意到,古代的人們並沒有同時給「花」明確的內涵定義。確實,人們在解釋「花」這類詞彙時,較可能會用手指著那些東西,並說「這就是花」。而不是以「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這類內涵定義來解釋「花」。這是由於「花」這類日常語詞,最初的使用方法就是指向世界裡的「事物」,而不是指向內涵定義、本質或特有屬性。

而「事物」與「內涵定義」有何不同呢?

很簡單,一個是語句一個不是。內涵定義永遠都是一組語句,當我們以內涵定義界定語詞時,就是在以語句界定語詞。這種定義與用手指去指一朵花,並說「看吧,這就是花」的界定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用語句表達語詞,也就是以定義作為語言的意義;而後者,則是將語言直接指涉到眼前的事物,這種理解方式,直接告訴了我們如何使用「花」這個語詞。

小明在公園裡就是將「花」直接指涉事物本身。因此即便他不知道「花」的內涵定義,或甚至他活在一個「花」尚未被定義的時代,小明仍然能用「花」表達某些意義。

某些語詞沒有內涵定義

有些人會進一步懷疑,即使我們暫時不知道一個語詞的內涵定義,但語詞的內涵定義是存在的,只是尚未發現而已。只要我們知道一個語詞總共會指涉哪些事物(外延),我們就能花時間從那些事物間找出特有屬性,並形成內涵定義。因此,語詞的意義究竟是事物,還是內涵定義,實際上只差在我們有沒有花時間從不同的對象間抽找到特有屬性而已。

這是個很符合直覺的謬誤。因為這個主張為了拉近「語意由指涉的事物決定」與「語意由內涵定義決定」之間的距離,而忽略了這個事實:在人類歷史中,語詞曾因為某些原因而指涉到不享有同樣屬性的事物。

例如,當以前的人用「花」這個詞彙去指涉那些活生生的漂亮東西時,可能將模樣很像花但其實是葉子的聖誕紅,理解為花的一種,因此人們也以「花」這個詞彙指涉聖誕紅(英文名稱X’mas Flower)。而這種指涉,並非單純地用同一個符號(花)去指涉不同的概念,而是將「真正的花」與「聖誕紅」放置在同一個概念之下,因為古代的人很可能真誠地相信聖誕紅就是一種花朵的類型。

這種使用方式如果延續到現代,就會造成未來的定義困難。因為可能有許多模樣也很像花的東西,既沒有被放置在花的概念下,也沒有用「花」這個詞彙來指涉(例如飛碟瓜)。換句話說,雖然模樣的相似性是聖誕紅被古代人視為花的原因,但這沒有使得所有與花相似的東西都被視為「花」。這就導致了一個麻煩:模樣的相似並不是被視為「花」的充分條件,因為許多擁有類似顏色的水果沒有被人們視為花;同時,如果模樣的相似不是充分條件,那麼我們就很難說明為何聖誕紅能被放置在花的概念下(然而,聖誕紅當初被視為花正是因為它的模樣!)。

對於這個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是,找到聖誕紅與飛碟瓜的差異,並將這個差異置入內涵定義。例如,飛碟瓜很厚,而聖誕紅則很薄,所以我們可以讓花的內涵定義包含「花瓣很薄」這樣的必要條件。如此,飛碟瓜就能被排除在內涵定義之外,而聖誕紅則被保留下來。

然而,我們似乎能繼續找到許多惱人的例外,例如「石蓮花」。這種東西在許多人眼裡是花,不過它其實只是長得非常像花的葉子。不僅如此,它的葉片也非常厚。也就是說,雖然石蓮花與飛碟瓜都同樣很像花,而且兩者都很厚,但是石蓮花常常被放置在「花」的概念裡,而飛碟瓜卻沒有。這種狀況時常困擾著許多概念的定義,例如「法律」或「宗教」。在我們彷彿找到了適當的內涵定義時,卻仍有新的例外來擾亂原有的定義,而為了讓內涵定義包含這些例外,內涵定義就會變得越來越瑣碎、越來越不簡明。最致命的是,不論我們如何改造內涵定義,似乎永遠都有例外。

某些語言沒有外延定義

如果「內涵定義」搞不定,那「外延定義」如何?我們能列舉所有被「花」指涉的事物,來界定什麼是「花」嗎?列舉法不使用判準,所以原則上只要列舉完整,就不怕遇到反例。然而問題是,很多語詞連外延也模糊不清。

舉例來說,我們或許確定「車子」指涉轎車、休旅車甚至公車,但我們不太確定「車子」是否也指涉摩托車、腳踏車或遙控汽車。因此,我們能用「車子」這個詞來溝通無礙,但我們其實不知道它是否指涉摩托車。換句話說,我們能使用語詞,但不必知道這個語言的確切「外延定義」。

綜上所述,如果一個語詞的意義最初並不具有定義,而只是指涉事物,就很可能因為歷史累積,而造成一個語言不僅沒有確切的內涵,甚至沒有確切的外延。這將導致某些語詞不僅沒有內涵意義上的定義,也沒有外延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完全沒有定義。而這正是「知道語詞指涉某些事物」與「知道語詞的定義」之間難以跨越的鴻溝。

小結

到這裡,我們已經可以回答第一節的問題了:本文中,小華要求小明必須在知道詞彙定義的情況下,或是相信詞彙具有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詞彙才是有意義的,這其實是誤解了語詞的指涉功能。

因此,當下次有人聲稱,如果你不知道語詞的定義,所以使用那個語詞沒有意義的時候,你就可以主張:概念分析或給予定義是討論事情的好工具,它幫助我們更順利地進行深度的溝通,例如本篇仍然要求小華提出他所謂的「定義」的意思。然而定義並非一個語詞蘊含意義的必要條件。事實上,我們不僅可以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語詞,而且即使那個語詞不具有定義,我們也可以使用該語詞來表達意義。

很抱歉,我還不太會用這個頁面排版跟放大字體…

嗨,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稍晚會處理這一篇。這個編輯器用markdown語法,常見的功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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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

1.

在我的理解,在這一節你的任務是說明:就算小明無法說明「花」的定義,他依然可以是「花」的有能力的使用者(competent user)。你的論證是:在這個例子裡,語言是指涉外在事物,不是指涉定義,所以就算無法說明定義,也不影響指涉。我覺得這個論證沒有完成你的任務,因為你的對手不見得是基於相信「語言指涉定義」,才認為小明既然無法說明「花」的定義,就無法合理地使用「花」。

我目前想到幾個解決方案:

a.
說明確實有些人是基於相信「語言指涉定義」,才認為若一個人無法說明自己使用的語言的定義,就無法合理地使用該語言。並且,把這一節的戰場設定為專門回應這種人。

或許是我搞錯,不過目前看起來我自己不覺得這是可行的做法。我覺得「語言指涉定義」是很笨的主張:如果我的「花」是指涉到花的定義而不是花,那我就沒辦法用「花」來談論花了。或許真的有人犯這種錯,不過對於讀者來說,這件事的舉證責任會在作者身上。

b.
找其他方式來說明,為什麼一個詞的合理使用者不見得能說明詞的定義。

2.

「抽繹共相」的意思需要說明一下。

3.

從你舉的例子看起來,「家族相似」好像不會真的讓定義難產。同一個概念確實可能因為歷史演變,使用範圍擴大但卻沒有分裂成複數概念。但歷史有限,因此演變造成的內容擴充可以列舉。就算我們無法用一個性質定義「花」,也可以用兩個性質,如:

一個東西是花,若且唯若:它和水果在顏色上相似,或者它和葉子在形狀上相似…

4.

你確定尼采這句話跟你在談的是同樣的事情嗎?(我不懂尼采,所以跟你確認一下)如果不是很確定的話,我會建議不要引用。

5.

整體來說我覺得這篇文章的問題意識很明確,第二節的論點新穎,寫作方式清楚,長短適中。我希望我們最後能弄出足以發表的精彩文章。

感謝回覆~

抽繹共相與尼采的問題我可以再做修改。下面是我對1、3點的回應:

我原本設定的戰場確實不大,問題僅限縮在「如果沒有定義,使用語言就沒有意義」。所以在第一節的大標,與第一節的結尾、第四節的結論都重複或針對這個條件句「如果沒有定義,使用語言就沒有意義?」來顯示文章想回答的問題。
(至於是否真有人認為沒有定義就沒有意義,我想是有的,蘇格拉底的助產法多多少少有這種傾向,且日常生活中的討論,也有不少與文章裡的「小華」相似的人。)

我覺得這部分我沒有講清楚。我想我的意思是,某些水果因顏色與花相似,所以也被稱為花,但是也有一些水果的顏色與花相似,卻沒稱為花。這完全是當初使用「花」的人隨性指涉的結果。雖然某些水果被稱為花的確是因為它的顏色,不過似乎不能反過來說,只要有那個顏色的,就是花。所以定義的困難點在於,同一個性質(顏色)不一定使得那些東西都稱為花。

關於這點,原文根本沒講清楚,是重大瑕疵。

嗨,針對1和3:

我看起來,你的例子並沒有顯示「沒有定義」,而是顯示「當事人無法明確說明定義」。我沒辦法說明我使用的中文文法是什麼,這不代表我使用的中文不符合文法。如果你真的是想談那種「某個概念真的沒有定義」的例子,可能要想想看如何刻畫。

我不確定我有沒有理解你的說法,不過我想到一件事情就提一下:如果某個詞只是隨性指涉,讓同一個詞的使用看起來無法被明確規則掌握,那麼,有一種可能性是:那個詞有歧義,它在不同地方分別代表複數概念。我想你的例子可能會需要排除這種情況,因為一個詞代表複數概念,不會是一個概念難以定義的理由。

以上,我覺得你可以先改改看我們再繼續討論。

你提到的兩個問題是我當初比較煩惱的點,因為在篇幅有限的情況下,可能很難成功處理這兩個問題。

不過我會在未來一兩天直接在文章上試著修改,再來看看是否解決了這兩個問題~

@kris你好, 我已經修改文章了,不知道有沒有解決剛才提到的問題~

嗨,目前看起來(1)有解決,藉由把內文相關處大量改成「知道「花」的定義」。

目前看起來(3)沒有解決,你的對手可以說這裡其實有兩種概念:死老百姓的花跟生物學家的花;或者他們可以說這裡只有一種概念,但是可以用選言列舉來定義,類似我前面提到的:

一個東西是花,若且唯若:它和水果在顏色上相似,或者它和葉子在形狀上相似…

如果你暫時沒有想到處理(3)的方法,那麼有幾個選項:

  1. 如果能想到其他內容取代(3),就把(3)拿掉。這些內容的功能不見得要跟(3)類似。
  2. 把文章先擱著再想想。
  3. 如果你同意我的論點,你也可以反過來寫,不把(3)當成你支持的論證,而是當成你認為有問題的自己人的論證,並且把我提供的論點當成你的論點去寫。

@kris

哈囉,感謝回覆~
我自己看了一下,我覺得你提到的第3問題,基本上都解決了,問題可能出在文章沒寫清楚。

首先,在我舉的聖誕紅與飛碟瓜的例子中,聖誕紅是因為而且只因為模樣很像花,而被視為花。但「模樣很像花」這個條件,沒有同時使得飛碟瓜被視為花。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用「模樣很像花」來做為定義的內容,但同時也無法直接拿掉「模樣很像花」這個定義內容,因為如果拿掉的話,聖誕紅就完全沒有被視為花的理由了。

因此,列舉法在這裏,就只剩下難以令人接受的方案:「所謂的花,就是他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再加上聖誕紅。」

這個方案之所以難以接受,是因為他在定義中,直接提出「聖誕紅」這個個案。事實上的狀況會更加複雜,因為有些明明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卻不稱為花,因此就必須再列舉很多例外,「花」的範圍才會完備且正確。可是這真的是好的定義嗎?這種定義方式,跟把範圍內的所有事物列舉一遍,其實是同樣麻煩且不高明的。

第二,如果要區分死老百姓跟生物學家的花,沒問題,可以區分。但光是死老百姓的「花」仍然提不出好的定義,原因就如上述所說,死老百姓的花會遇到很多麻煩,因為死老百姓當初隨意(看心情)地用「花」來指涉很多東西,而且這些指涉方式都成為習以為常的使用方式。這又會回到上述提及的聖誕紅問題,如果想要把死老百姓所謂的「花」的範圍勾勒出來,就會變成一個一個列舉,這幾乎不是定義,而且與蘇格拉底那種「事物本質」的定義方式天差地遠。

以上,我覺得文章可以再強調一下列舉法的困難,應該就能解決你提的問題~

你好~我剛改了一下文章,有加入外延與內涵的討論,希望有讓論述更清楚~

這好像不太對。就以你提到的外延與內涵來說,在定義時,可以區分外延性定義(extensional definition)與內涵性定義(intensional definition)(這樣的區分並不是起始於某一種定義有困難才出現的,所以這篇文章的問題意識有點奇怪),前者就不是用語言來呈現定義的。你的文章前半段好像暗示了定義只能用語言表達,但這只是內涵性定義的特徵而已,我們並沒有「總是要求以語言來呈現定義」。

不管是外延性定義還是內涵性定義,它們兩者的功能都是試圖捕捉語意(meaning),在這點上,兩個都是定義,只是透過不同的方式捕捉語意而已。

@Lenserote哈囉,感謝回覆

我覺得外延定義應該還是用語言表達喔,他是用語言列舉指涉的所有對象。

如果我用手指出一個一個的貓來定義「貓」,我算是用語言列舉對象嗎?

外延定義是用那個語詞所指涉到的「東西」來定義那個語詞的意義,你不需要用語言列舉那些對象。

@WeiHung 我有想到這個狀況,我會覺得,一般人比較不會接受這種定義方式(特別當人們在認真討論一個概念時),而且即便大家覺得這是定義方式的一種,這種定義方式也很難成功。例如,在完全不靠語言,而只用指涉的方式來定義「車」可能會指不完,因為世界上車子太多了。

如果要將定義視為一種不一定要靠語言的界定方式,也可以。這不影響本文主旨,因為我們仍然不需要知道一個語言的外延定義跟內涵定義,就能使用語言了。

當你使用「花」所指涉的事物來理解「花」的意義,你就是在使用外延性定義,你知道「花」的外延性定義。

有什麼情況是不知道外延定義與內涵定義,但是依然知道語言的意義,可否請你提供?

@Lenserote 感謝回覆

多數時候,我們可以知道一個語言能指涉某些對象,但我們不必知道他總共指涉了哪些對象。

也就是說,我們大致知道外延包含哪些對象,但外延的確切界線是模糊的。

很多詞彙都處於這個狀態,例如「道德問題」、「法律」、「車子」、「暴力」等等鞥。

1

我問的比較像是列舉定義,而且這確實就是一般人最常使用、而且幾乎無法避免的定義方式:我們確實沒有辦法指出所有的車子,但是我們有辦法在夠多的列舉中得到關於一個語詞的意義(而你似乎認為(小明和小華認為)這不算是定義)。而且一般人就是這樣使用語言的(譬如,在學校的教學過程)。你之所以認為這種「以列舉的方式得到語詞的意義的過程不算是定義」,似乎是因為你認為定義得是一個有這樣的固定內容的技術:

  1. 為語詞找到一個內涵性的描述;
  2. 這個內涵性的描述同時滿足了語詞的外延。

因此我覺得這篇文中所指的「定義」的意義與判準是侷限在這個意義上,或許可以在第一段中稍微討論一下「定義」是什麼意思,而且這可能並不是所有的定義方式,而是一種「數學的」(分析的)定義方式。

2

這問題究竟是外延模糊不清的問題,還是內涵模糊不清的問題?如果我們真的不確定摩托車是不是落在「車子」的指涉範圍內,我們究竟該如何從內涵上定義「車子」?

這個問題牽涉到(分析的)定義的一個準備工作:如果我們打從一開始,就只有一個模糊意義的語詞(譬如說,我們的語詞的脈絡不夠清晰、我們對於語義缺乏共識),那我們究竟該如何開始定義?一個可(分析地)定義語詞是否應該具有這樣一項特徵:我們得知道這個語詞指涉了什麼,如果不是這樣,我們究竟如何確認我們的定義是否成功?如果以內涵定義來說,我們的檢查通常是外延性的,如果一個語詞外延的意義模糊到我們不確定裡面有什麼,我們又如何判斷我們的內涵定義成功?

因此我覺得這裡的論證無法指出「列舉定義/外延定義為何必定失敗」,回到我上一段提到的,這看起來依然是內涵性(特別是分析性)的定義為何(特別是在日常中)失敗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