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詞必須具有定義,才有意義嗎?

這是兩回事。使用外延性定義並不要求我們能夠完整掌握那個定義所有的指涉對象,這樣的情況在模糊詞(vague term)中很常見。比方說,我通常可以指出哪些人是禿頭,但是這不代表我能夠完整掌握「禿頭」這個概念的完整定義(不管是外延性或內涵性),而且這也不蘊含「禿頭」這個詞沒有外延性定義或者內涵性定義,同樣的,這也不蘊含我在使用這個詞時,不涉及到它的外延性定義或內涵性定義。

先回應 @WeiHung ~

關於第一點,我的確認為,如果把只是大致列出語言指涉哪些東西,那只是得出語言的某些意義,而不是得到語言的定義。

我會認為,定義不論是外延的還是內涵的,都必須正確地符合我們使用語言的方式。如果有漏掉,那個定義就不是完美的,甚至是會誤導我們對語言的理解。

但我文章確實沒清楚提到定義的特徵,這是可以增補的。

關於第二點,我大概理解你的意思。但我可能沒完全理解,因為我想表達的只是某些詞彙沒有外延性定義也沒有內涵性定義,就車子的例子來說,它確實沒有確切的外延性定義。還是說,車子其實有確切的外延性定義?

回覆 @Lenserote 我好奇使用外延性定義,為何不必知道外延的範圍?

我的主張是,如果只是知道車子指涉汽車,但不確定車子是否指涉摩托車或腳踏車,那就是連外延定義都很模糊。

因為外延指的是概念適用的【所有對象】,所以不知道所有對象的範圍,我不認為可以宣稱我們知道外延。

1

這我其實不是很懂,怎樣算是「正確地符合我們使用語言的方式」?列舉定義為什麼不算?

2

我主要是想說,你似乎想論證列舉定義/外延定義的狀況比內涵定義更複雜,但我看起來你沒有成功論證這一點。

@WeiHung

感謝回覆~
我想我表達錯誤,所以你好像有些誤會。

1.我不覺得列舉定義做不到「正確符合我們使用方式」這件事,但:1.列舉方法常常沒做到,不論要用語言描述,還是光用手指涉,都會列舉不完。2.由於某些語言的使用方式尚未確定(例如車子是否指涉摩托車),這將造成,在進行列舉定義時,列舉摩托車或不列舉摩托車都不太令人滿意。

2.關於第二點,我沒有要論證外延性更複雜><我只想說,不僅內涵性定義很難形成,外延性定義也很難,而關於外延性定義很難形成的論證就是上面提到的:太多要列舉+ 某些對象是否落在外延範圍內仍然不確定。

只要你知道你的語詞指涉對象是那個外延性定義內的成員就可以了。

@Lenserote
感謝回覆~

可是我們只是知道我指涉的對象是外延性範圍內的事物,並不表示我知道外延性的整個範圍。如果不知道整個範圍,其實就無法形成外延性定義。

就像一個剛學數字的小孩,他知道1、2、3是數字,但他知道的數字只有這三種,我們就只能說他知道1、2、3被數字指涉,但他不知道數字的定義(不論外延還內涵)。

我大概知道我們癥結點(我猜啦…)就是,我們使用語言時,確實在應用一個語言的外延性。但是我主張的是,我們使用語言時,不一定要懂得語言的外延性定義。

你猜的應該沒錯,在那些例子裡面,我覺得語意的掌握與表達有涉及到定義,你覺得沒有。我也不是很清楚怎麼把這邊的問題談清楚。

不過回到我一開始的問題,你說定義本來就需要用語言來表達,至少這點在外延性定義上是不用的。我猜這邊我們應該可以有共識?如果有,你文章裡面相關的部分就會需要修改。

好的~我再思考一下怎麼修改這部分~

@WeiHung @Lenserote 哈囉,打擾了~我已經大幅修改本文內容,不知道有沒有解決你們提出的問題~感謝

這邊你可能也得要補充說明為什麼古人也沒有用到外延定義,因為你想說他的使用方式不指向定義,那就也蘊含不指向外延定義。

@Lenserote

感謝指證,我少加了兩個字 「內涵」。我應該寫「而不是指向內涵定義、本質或特有屬性」。因為我整個第2節都在否定語言必定直接指向內涵定義這件事,還沒談論到外延定義。

所以如果加上「內涵」兩個字,是否解決你提的問題?

OK,可以避免誤會。

我仔細看了一下文章,我們聊聊語言哲學。

這個標題本身就有些怪異,在語言哲學中,使用到語詞的「指涉」(reference/ refer to)時,基本上就是在談那個語詞對應到的「對象」(object)(有些抽象語詞對應到的可能不是object,而是concept。這個我們先暫時不談,至少你文章中的例子不是這種的)。

讓我們先將討論限縮在自然類詞(natural kind term)上。「花」指涉到的就是花,它不會指涉到內涵定義。內涵定義或許可以用來決定語詞的指涉對象,比方說,如果「花」的內涵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那麼這個定義可以決定「花」這個自然類詞指涉到哪些對象(在這點上,類似sense的功能,但這邊尚不需要主張definition等同於meaning或者sense),但內涵定義本身不是被指涉的對象,因為至少以自然類詞而言,指涉談到的是關於外在世界的object,而內涵定義本身不是object,因此無法成為被指涉的對象。基於前述理由,這個標題本身就顯得怪異,看起來像是範疇上的誤用。

接下來是我的一些想法。

從文章的行文脈絡中,你看起來想要談論的是語意的來源。如果是這樣,那這邊你真正要談的問題是:語詞的意義是被什麼東西決定的?(換言之,你並不是要談語詞的指涉,而是要談意義)

這個問題可以有幾種談法,比方說,語意是被其指涉物決定的嗎(意義的指涉理論)?還是被其內涵決定的(意義的描述詞理論)?還是被語言的使用方式決定的(意義的使用理論)?還是被語言表達者的意圖決定的(意義的意圖理論)?

你想要主張,我們可以在不知道語詞的外延定義與內涵定義的情況下,依然掌握語意,語詞依然具有意義。根據前面提到的幾種意義理論,你可以有四種談法:

(1)採取指涉理論,並同時說明掌握語意不需要涉及外延定義。
(2)採取描述詞理論,並同時說明掌握語意不需要涉及內涵定義。
(3)採取使用理論。語意不被內涵或外延決定,因此不掌握這兩種定義也不是問題。
(4)採取意圖理論。語意不被內涵或外延決定,因此不掌握這兩種定義也不是問題。

我看不出來哪一種是你想採取的立場?或者你採取的是這四種以外的立場?這邊或許可以請你說明一下。然而,不論是哪一種立場,「語言指涉到內涵定義」本身都是一種不好的說法。

@Lenserote

你好,我這邊先簡短回覆一下,以確定我們之間是否有誤會。

我整篇文章的主張是,語言不一定是在指涉內涵定義,所以我本來就不覺得語言指涉內涵定義是好的說法。

第二,由於本文想說明的事很單純,就只是:了解定義不是語言有意義的必要條件,語言有定義也不是語言有意義的必要條件。

因此,我可能不需要直接採取某種語意理論,而只需要舉出其實定義不是語意必要條件的例子就好。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會你的說法?

我知道這邊是你的意思。但我要說的是,如果內涵定義本來就不是語言指涉的對象,那麼你這一整篇文章其實會是白寫了,你直接說「內涵定義不是object,而語言指涉到object」故事就結束了,後面的討論都不是必要的。

所以我才會說,更好的行文方向是朝語意如何被決定來談,而不是論述語言不指涉內涵定義。

而且,很多人其實會認為,當我們在說「這東西是花」時,是在應用內涵定義,也就是等於在說「這東西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我反駁的正是這個觀點,我認為至少在某些時候,「花」不是一個代表著「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這種內涵定義的符號,而是直接指涉世界裡的事物的符號。

因此,我確實預設也相信:有人會強力主張「花」的意思就是某種內涵定義,而認為當我們說「這朵花好漂亮」等於在說「這個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好漂亮」。

我就是預設有人這麼主張,然後反駁這個主張,並指出「這朵花好漂亮」不直接等於「這個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好漂亮」。

總而言之,我在反駁的就是「語言指涉內涵定義」這套說法。而且我不認為完全沒有人支持「語言指涉內涵定義」,至少有些人可能會受到理型論的影響,而錯誤的認為語言一定是指涉事物的本質。

這邊不是「指涉」的概念。你這邊只是在說「有些人透過內涵定義來掌握語詞的意義」,但是這並不代表語詞指涉到內涵定義,「指涉」這個詞不是那樣用的。如果有人要堅持說他的「指涉」就是這樣用,當他理解「花」的時候,他理解到的語意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而這個對他而言就叫做「語詞指涉到內函定義」,那這邊只是語言使用問題,不是哲學問題。

「語言指涉事物,還是內涵定義」這句話看起來就像是「晚餐吃牛肉麵,還是吃5公分」一樣,是範疇錯誤的使用「指涉」這個詞。

當我們說「花」的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時,意思並不是「花」這個語詞指涉到「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這個描述詞(或定義),而是在說「花」指涉到的東西,與「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指涉到的東西,是同一群東西。或者說,「花」指涉到的東西是那些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不論是哪一種,指涉的對象依然不會是內涵定義。

@Lenserote 你好~

預先格式化文字如果有人要堅持說他的「指涉」就是這樣用,當他理解「花」的時候,他理解到的語意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而這個對他而言就叫做「語詞指涉到內函定義」

我想知道你這邊是在解釋「指涉」的意思嗎?如果你認為「指涉」是這麼使用的,那我仍然不清楚,你的這個使用方式與我的使用方式有什麼不同XD

不是,我不是那樣用指涉的,我那邊是說「如果有人要堅持指涉可以這樣用,那就只是落入語言問題,不是哲學問題」。

我再貼一次剛剛補上的:
當我們說「花」的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時,意思並不是「花」這個語詞指涉到「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這個描述詞(或定義),而是在說「花」指涉到的東西,與「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指涉到的東西,是同一群東西。或者說,「花」指涉到的東西是那些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不論是哪一種,指涉的對象依然不會是內涵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