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為祖先的罪惡負責嗎?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

前陣子,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發表戰後七十周年談話,內容有一句話引來外界批評,他說:

「現在我國戰後出生的一代已超過了總人口的80%。我們不能讓與戰爭毫無關係的子孫後代擔負起繼續道歉的宿命。」

在這裡,安倍的話可能隱藏了一種「人只需要替自己所作所為負責」的道德信念(又或者他只是表達道歉的不耐),不過,當面對這種「信念連結去歷史責任」的問題,身處在同一社群的人往往會有不一致的判斷。

正如我曾問過好幾位朋友:「到底日本人需不需要為歷史過錯負責?」大部分都認為需要,但當我指出「當時絕大部分支持侵略的日本人,現在都死了」,這時候又會有人認為新生代沒有這個道德責任。

同樣的情況若然是套在「六四」去談,即使主事者死光,相信我們也難以接受中共毋須負起此道德責任。問題是,在這裡我們有不一致的道德信念嗎?如果有,我們自然應該貫徹一致的原則,但其中的爭議又不那麼簡單。故就這個課題,我想在這篇文章嘗試談談集體責任(collectiveresponsibility),分享幾個思考的切入點,希望對大家思考這個問題有益。

甚麼是集體責任?

當我們說一個群體應該為其所導致的傷害負責時,我們追究的是集體責任。但到底甚麼是「集體責任」呢?其實它跟個人責任滿像的:都涉及主體基於行為而導致的過失和責任。

一般來說,此主體必須是能夠依據普遍的是非觀念做出道德判斷,並為其行為負責的個體。但不同的是,集體責任的觀念並不是如此,它並不是將過失和責任連繫於每一分離的個體,而是從群體層面作道德分析。1

真的有集體責任這種東西嗎?

不過,這種將個人責任套用在集體責任的做法也遇到不少批評,譬如有些個人主義者會批評它抵觸了個人責任原則,對個人進行不公平地責任追究。

比如說,道德責任的來源一般都是由個體形成意圖或判斷,自主導致另者傷害而來。但問題是,群體如何形成這種意圖或判斷?如果說「意圖」是一種心理狀態,那麼群體本身並不能夠進行思考和形成意圖,那又如何追究這種群體的道德責任呢?2

再者,一個集體是由不同的個體所構成,不同的個體之間未必有一致的意圖、主張、信念和行動,如果我們把道德責任放在「群體」上來考慮,那豈不是忽略了其他被迫、不自願、或是沒有意見的人?以上兩點是想指出,第一、群體本身無法形成意圖和判斷,因此不能作為有能力行使道德判斷的主體。第二、假如集體責任是可能的,則會連累那些沒有參與,沒有帶來傷害的個體,這至少會對某些人(包括後來加入群體的人)不公平。

能用「團體共識」來談集體責任嗎?

你可能會說:「難道我們就不能通過某種正當程序,例如契約、選舉、公投等方式來形成群體共識嗎?這樣我們就能在尊重個體的情況下產生集體意志。」對於這點,批評者仍可能會指出:無論我們如何找出共識,這些方式終究無可避免地掩蓋少數人的意見,即使是民主社會的政策,也不可能得到每一個體的認可。更何況在二戰期間,當時大部分國家也不是充分民主化,做決定的往往只是一部分的領導者。故此,如果追究這種道德責任的話,那牽連「無辜者」的問題又要如何處理?

在什麼時候,個人該受到集體責任牽連?

此外,我們總會問:「個體在甚麼條件下需要以一群體的身份承擔道德責任?」假如他沒有直接參與傷害事件,我們是否可以根據其身份、血統、或國籍上的因素而將之納入集體責任的範圍?比如說,一個長期居美,從未與戰爭有過關係的日本人,他需不需要因為血統而背起日本的集體責任?3 類似的問題還有不少,譬如我們應否讓所有德國人對二戰期間死於在集中營的人負上責任?對於女性在社會上經歷過的性別壓迫和性暴力,我們可否合理地追究所有男性?我們是否可以追究美國所有白人對黑人施予的種族主義對待?4

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可能相容嗎?

以上有不少質疑和困難,不過集體責任的擁護者仍可以嘗試回應,並主張集體責任的觀念能夠相容於個人責任的觀念(雖然可能限於自主選擇的情況),或許他們可試著從以下兩點來辯護:一、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二、個體在社群的參與和受惠。

1.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

首先,或許我們可以說,如果一個人自願選擇去接受某一個身份,他就是同時接受且需要背負來自這個身份認同的過去,包括其歷史的集體責任。

這點可能比較複雜,因為它牽涉到身份認同的意義。但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身份認同並不是一種實然的判斷那麼簡單(一個人固然可以生在某一國家,但同時不承認自然作為國民的身份),它的內容並不是彈性得可隨便選擇性地接受,比方我們不可能說過去以「日本」這個群體所做的事不算數,而只接受目前的日本。

也就是說,當我們接受一個身份認同的時候,難免會捆綁著一些「內涵」,這些內涵包括著集體的過去,從而使得承認這種身份認同的日本人需要背負其歷史責任,即使他根本沒有直接參與,甚至不同意當年所為。

你可能會問,為甚麼身份認同必定包括了一些內涵?假如我自願接受「日本人」這個身份認同,難道就要承擔起「侵華」事件上的集體責任嗎?

這裡帶出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我們可能需要解釋群體的同一性,以說明一個持續的身份如何可能,為何會包括著某些內涵;第二、「集體責任」的考量會不會有一種盲點,總是錯誤地追究道德責任的應負擔者?

對於第一個問題的解答,其實形上學也有「跨時間等同」的討論,如果人身同一性的理論能說明個人需要承擔自己過去的責任,那我初步認為它可嘗試應用在解釋群體的同一性。至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在考慮集體責任的時候,其實還要判斷到底是哪個群體作出了傷害,從而針對地追究責任,這樣才能合理地將道德主體承擔自身責任的觀念應用在「群體」之上,而不一定是某個既定身份的責任。

2.個體在社群的參與和受惠

另一方面,人們可能會從個體在社群的參與來論證。這是甚麼意思呢?這是說他們認為一個人身處在群體內其實就接受了群體不少的好處,包括享受群體從外侵得來的資源,而且他參與在社會的協作裡,包括就業、交稅、生兒育女,這些活動事實上就會成為其他成員(例如軍隊)的資源,讓他們去購買或製作裝備。在這個意義上,即使個體不是直接參與,其實也是間接促成傷害的結果。但當然,我們還可以接受某種「脫離群體」的標準,從而說明某個強烈反抗的個體不需要為群體負擔集體責任,譬如是不惜犯下「叛國罪」的反抗,這或許是大部分人能夠接受的其中一種「脫離群體」的標準。

3.區別開個體責任的集體責任

剛才兩種方式可以嘗試說明「沒有直接參與」的個體,如何能夠在其他意義之下作為群體一同承擔集體責任。但還有一件事要注意,有些觀點主張把「個體責任」和「集體責任」區分開來,認為新生代在這種意義下雖然具有集體責任,但卻沒有個人責任。意思是,我們無法把集體責任直接「分割」於每一個體,而只能夠追究集體本身。譬如我們可要求集體作公開道歉,但卻不能夠如此要求其中的每一個體。因為在這種意義之下個體只是作為群體的身分來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一個人作為群體的一份子,可以與其他個體一同以群體的身份承擔集體責任。但在導致某些傷害的時候,如果他們是扮演主導的角色,那還會同時追究其額外的道德責任。(這做法並不是從集體責任直接分割出來,而是另一獨立的責任追究。)

譬如以日本在投降之後,於「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上對甲級戰犯的懲罰為例,作為日本這群體的一份子,戰犯會與其他個體一同承擔「日本」的集體責任,但同時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策劃者,他們依然會被軍事法庭追究其個人責任。

甚至,我們可以同時追究兩個集體責任,比如說「德國」在二戰時期侵略鄰國的集體責任,以及其中「納粹黨」的集體責任。這種方式可以解釋在集體責任的觀念之下,我們如何能合理地追究不同的持份者。故在討論戰爭責任的時候,我們通常還可以區分政府(國家機器)、發動者、極端的執行者,以及一般人民。

結語

以上大概刻劃了「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以及可能辯護的方向。不過,在這篇文章我仍保留了一些問題未探討,比如說,新的群體在這種意義之下具有多大程度的責任?當新的群體與歷史過失的因果關係愈來愈遠,這種道德責任又可以持續到甚麼時候和甚麼程度?若有人細讀安倍的戰後談話,或許也會認為他有表達相似的不耐。而當情況涉及這些具體事件,我們可能還要討論怎樣才算承擔了道德責任,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希望往後有機會的話,我能就個別問題再跟大家深入談談。

NOTE

  1. 這裡的解說取自SEP〈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條目中的Intro,不過並未完全使用當中的術語。

  2. 這裡有關mental states的質疑參考自條目〈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條目裡的「Making Sens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Actions,Intentions,and Group Solidarity」一節。

  3. 對群體的劃分除了以人種為單位(白人和黑人),還有以國家為單位(中國和日本)、以及民族為單位(德意志人和猶太人),甚至是以性別為單位(男性和女性),這些劃分都與「集體責任」牽連範圍的爭議息息相關。

  4. 這裡的質疑取自〈CollectiveResponsibility〉條目裡的「Can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be Distributed?」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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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入一下,有兩個建議給您參考:

a. 雖然有一些討論是對於「日本整體╱日本社會是不是有一個無法分割的責任」問題展開的。但討論戰爭責任通常會區分政府(國家機器)、發動者跟一般人民的責任。也就是當「國家」做為集體意志的展現時,誰能夠在這個意志產生的過程中扮演主導角色,誰就會被課以較多的責任。換句話說,這個討論一開始展開的時候,通常就不是以不加區分的集體責任,而是對帝國內各部份不同的參與者賦予不同的責任。或者可以說,大家對這個集體意志的形成,個別負有什麼樣的責任?這個似乎是你在「間接參與、集體責任的轉移困難」前兩段處理的進路,但似乎沒有特別深入討論。我個人覺得可以對這個一般討論的進路多談一點。(可以參考家永三郎的《戰爭責任》,商務印書館有出中譯本)

b. 安倍談話背後,一般的解讀是他對日本不斷道歉不耐。這背後當然隱約有「事情不是我幹的就不用負責」的想法,但更貼近一點來說,或許是說「我們承認有這個責任,或者不承認但我們也承受了這個責任,但我們已經道歉過不少次,也做過賠償,但這些似乎沒有效果。既然如此,我們也不想繼續道歉下去了」這個觀點。從這個角度而言,它其實涉及的是假使有戰爭責任,日本所做的是不是已經承擔該有的責任?也可以把安倍的話反過來問:當受難者凋零的時候,各國還有什麼道德上的立場繼續要求日本道歉。或者非受難者個人有什麼樣的立場要求日本道歉這樣的問題。

b. 涉及的問題比較遠,但a. 或許可以考慮要不要在這篇文章中處理。

以上兩點建議,供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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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過海東,我稍後修改看看,感謝你的建議:)

海東青

再感謝你,我參考了你的建議並在文章中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在文尾也希望感謝你的建議,有時間你可以再看看。:slight_smile:

哈囉,我看了一遍,覺得概念上比較清楚。然後我看到兩個錯/漏字:

道德責任前面少了「集體」。

種族主義╱種類主義,不太確定是那一個?另外後面的超連結好像有些奇怪。

我只是給一點意見方向,寫「烙哲學寫作群」或「沃草公民學院交誼廳」應該就可以了,不用特別列舉,感謝。:slight_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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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好的,謝謝囉。:slight_smile:

哈囉各位,我後來修改過文章,應該有比較清晰地刻劃了「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不知大家還有沒有甚麼想法?推一推,哈。

如果有空間或許可以談一下時間對於集體責任是否有影響。舉例來說,當今的中國人對於六四的責任似乎與對王陽明屠殺苗族的責任似乎不同。

「脫離」群體的部分似乎可以談更多。特別就性別不平等來看,生理男性非常難捨棄受惠於性別不平等的結構。自願受惠於不正義所產生的責任,與非自願受惠於不正義可能有一些差別。

此外,有些人在談論affirmative action的時候,提到以特定的群體作為補償的對象可能會引發一些爭議。舉例來說,在美國就有人抱怨說學校錄取時往往「把白人礦工小孩的名額讓給黑人律師的小孩」。

賴天恆先謝謝你,很抱歉晚了回覆,因為自己生病了還未好。

你提到「時間對於集體責任是否有影響」,對於這點我明白它是想說明一些事況,對那些過去了很久的事情,我們通常不認為對此還需負擔甚麼集體責任。不過我傾向認為這是因為當中的因果關係愈來愈弱(而不是時間),假如一件事情發生了很久,但某些主導事情發生的群體內部依然未有更替地維持,我就認為他們需負上不會因時間改變的責任,比如是甲級戰犯內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等人。

我稍後再回答看看第二個問題。

另外我有些擔心,再增添內容的話,篇幅或會太長,你覺得呢?還是有甚麼可先刪去?

哈囉,歡迎投稿,我覺得內容大致尚沒有問題,以下註解幾個建議修改的地方,再麻煩你。

這句話寫得有點不清楚,「簡單說」可能會誤導讀者。或許改成類似這樣?

我們不會認為說,只要自願接受「中國人」這個身份認同,那就同時需要承擔這份的集體責任。

這個論斷可能有些人不會同意,而且這個論斷也不是你的重要論點的基礎,所以我覺得可以改得保守一點,類似:

若有人細讀安倍的戰後講話,或許也會認為他其實有表達相似的不耐

請你給我一句話作為作者介紹,例如:

朱家安是愛看漫畫的哲學普及工作者,著有部落格哲學哲學雞蛋糕

請把這句話放在你的文章最最後面。

最後,我的同事做了一張圖,想請你確認一下是否符合你對於文章架構的理解,如果你覺得ok,我們會用這個架構作一張插圖,到時候放在文章裡協助讀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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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闆閱文,我參考了你的意見作修改。:slight_smile:

另外感謝同事畫圖,不過我想作少許修改如下,怕安倍那句話會被批評誤解,哈哈。最後如果你們覺得OK那就可以了。:slight_smile:

謝謝。

安倍的話 - 引子

{不能讓無辜的子孫繼續承擔責任!}

define:甚麼是集體責任

討論「所以我們有集體集任嗎?」

左:反對者的理由

1)群體本身無法形成意圖和判斷 -> 不能作為道德能動者
2)對於那些沒有參與、沒有帶來傷害、不自願投入的個體不公平

右:支持者的理由

1)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
2)集體的跨時間同一性
3)個體在社群的間接參與和受惠
4)把個體和集體責任區分開來

差點忘了回!先謝謝你喔~不過我想文章現已四千字了,或許要在往後的文章談。

也許在文章介紹到某些方案時,可以在段落最後舉例說明這個方案會有的一些細節問題,而這些問題會另外寫一篇文章討論?這樣比較清楚結語所列舉的問題是歸屬於哪一個方案底下,而讀完那個方案的時候也比較不會留下疑問。

會嗎?我改了一些內容。最後只在結語提到一些問題,不過那些問題其實都要建基在「集體責任」是可能的,這些問題才會出現,我覺得暫時文章可以作為處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獨立起來。最後結語才提到這些如果可能的話才會引致的問題。

我想到兩個問題:

能不能盡量不要提到「道德能動者」這個概念?如果依據脈絡用「有能力做道德判斷的主體」或者「道德責任的合理對象」來取代它,應該會比較好理解。

文章裡面似乎有許多內容來自sep,希望能逐段用註解來標示出來,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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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老闆,我依你的建議改善了以上兩個問題,不過除了Intro,其他都是抽取撮要寫進文章,所以或許要用這樣的方式標記了。謝謝建議。:slight_smile:

好的感謝,我今天會幫你潤稿,會再請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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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投稿「烙哲學@udn專欄」
v2 朱家安潤飾版
除了潤飾字句(這部分大部分的建議來自沃草的大美,感謝她!)之外,主要的內容更動是我建議把群體同一性的討論刪掉,理由是這篇文章的字數已經太多,而在這種情況之下現有的群體同一性段落依然沒有辦法說明得很清楚,因此難以拿來支持主要論點或回應質疑。請培興確認一下這個版本以及「阿草劃重點」的圖解是否有問題,任何意見都請跟我說,謝謝~

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

前陣子,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發表了戰後七十周年講話,內容有一句話引來外界批評,他說:

「現在我國內戰後出生的一代已超過了總人口的80%。我們不能讓與戰爭毫無關係的子孫後代擔負起繼續道歉的宿命。」

在這裡,安倍的話可能隱藏了一種「人只需要替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的道德信念(又或者他只是表達道歉的不耐),不過,當面對這種「信念連結去歷史責任」的問題,身處在同一社群的人往往會有不一致的判斷。

正如我曾問過好幾位朋友:「到底日本需不需要為過去所犯的歷史過錯負責?」,大部分都認為需要,但當我指出「絕大部分當時支持侵略的日本人都死了」,這時候又會有人認為新生代沒有這個道德責任。

同樣的情況若然是套在「六四」去談,即使主張者死光,相信我們也難以接受中共毋須負起這個道德責任。問題是,在這裡我們有不一致的道德信念嗎?如果有,我們自然應該貫徹一致的原則,但其中的爭議又似乎不那麼簡單。故就著這個課題,我想在這篇文章嘗試談談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分享幾個思考的切入點,希望對大家思考這個問題有益。

甚麼是集體責任?

當我們說一個群體應該為其所導致的傷害負責時,我們追究的是集體責任。但到底甚麼是「集體責任」呢?其實它與個人責任有些相似:涉及某種主體對造成傷害的過失和責任。這種主體必須是能夠依據普遍的是非觀念做道德判斷,以及為其行為負責的個體。

一般來說,我們追究道德責任都是以這樣的個體為對象。但不同的是,集體責任的觀念並不是如此,它並不是將過失和責任連繫於每一分離的個體,而是將道德責任的根源放在群體根據共識而作出的行動。簡略來說,集體責任並不是從個體層面出發,而是從群體層面作道德分析。 1

真的有集體責任這種東西嗎?

不過,這種將個人責任觀念套用在集體責任的做法也遇到不少批評,譬如有些個人主義者會批評它抵觸了個人責任原則,以及不公平地追究責任。

比如說,道德責任的來源一般都是由個體形成意圖或判斷,並自主去導致傷害而來。但問題是,群體如何形成這種意圖或判斷?如果說「意圖」是一種心理狀態,那麼群體本身並不能夠進行思考和形成意圖,那又如何追究這種群體的道德責任呢?2

再者,一個集體是由不同的個體所構成,不同的個體之間未必有一致的意圖、主張、信念和行動,如果我們把道德責任放在「群體」上來考慮,那豈不是忽略了其他被迫、不自願、或是沒有意見的人?以上兩點是想指出,第一、群體本身無法形成意圖和判斷,因此不能作為有能力做道德判斷的主體。第二、假如集體責任是可能的,則會連累那些沒有參與,沒有帶來傷害的個體,這至少會對某些人(包括後來加入群體的人)不公平。

能用「團體共識」來談集體責任嗎?

你可能會說:「難道我們就不能通過某種正當程序例如契約、選舉、公投等方式來形成群體共識嗎?在這種意義之下就能在尊重個體的情況下產生集體意志。」對於這點,批評者仍可能會指出:無論我們如何找出共識,這些方式終究還是無可避免地會掩蓋少數人意見,即使是民主社會的政策,也不可能得到每一個體的認可。更何況在二戰時間,當時大部分國家也不是充分民主化,做決定的往往只是一部分的領導者。故此,如果追究這種道德責任的話,那牽連「無辜者」的問題又要如何處理?

在什麼時候,個人該受到集體責任牽連?

此外,我們總會問:「個體在甚麼條件下需要以一群體的身份承擔道德責任?」假如他沒有直接參與傷害事件,我們是否可以根據其身份、血統、或國籍上的因素而將之納入集體責任的範圍?比如說,一個長期居美,從未與戰爭有過關係的日本人,他需不需要因為血統而背起日本的集體責任?3類似的問題還有不少,譬如我們應否讓所有德國人對二戰期間死於在集中營的人負上責任?對於女性在社會上經歷過的性別壓迫和性暴力,我們可否合理地追究所有男性?我們是否可以追究美國所有白人對黑人施予的種族主義對待?4

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可能相容嗎?

以上有不少質疑和困難,不過集體責任的擁護者仍可以嘗試回應,並主張集體責任的觀念能夠相容於個人責任的觀念(雖然可能限於自主選擇的情況),我認為他們可試著從以下兩點來辯護:一、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二、個體在社群的參與和受惠。

1. 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

首先,或許我們可以說,如果一個人自願選擇去接受某一個身份,他就是同時接受且需要背負來自這個身份認同的過去,包括其歷史的集體責任。

這點可能比較複雜,因為它牽涉到身份認同的意義。但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身份認同並不是一種實然的判斷那麼簡單(一個人固然可以生在某一國家,但同時不承認自然作為國民的身份),它的內容並不是彈性得可隨便選擇性地接受,比方我們不可能說過去以「日本」這個群體所做的事不算數,而只接受目前的日本。

也就是說,當我們接受一個身份認同的時候,就必定會捆綁著一些「內涵」,這些內涵包括其過去,從而使得承認這種身份認同的日本人需要背負其歷史責任,即使他根本沒有直接參與,甚至不同意當年所為。

你可能會問,為甚麼身份認同必定包括了一些內涵?又為甚麼這些內涵與內涵之間就不能夠分割?比如說,如果我自願接受「日本人」這個身份認同,難道就需要承擔起「侵華」事件上的集體責任嗎?

這裡帶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集體責任」的考量會不會有一種盲點,總是錯誤地追究道德責任的應負擔者?

我想辯護者會說,在考慮集體責任的時候,其實我們還需要判斷到底是哪個群體作出了傷害,從而針對地追究責任,這樣才能合理地將道德主體承擔自身責任的觀念應用在「群體」之上。

2. 個體在社群的參與和受惠

另一方面,我認為人們可能會從個體在社群的參與來論證。這是甚麼意思呢?這是說他們認為一個人身處在群體內其實就接受了群體不少的好處,包括享受群體從外侵得來的資源,而且他參與在社會的協作裡,包括就業、交稅、生兒育女,這些活動事實上就會成為其他成員(例如軍隊)的資源,讓他們去購買或製作裝備。在這個意義上,即使個體不是直接參與,其實也是間接促成傷害的結果的。但當然,我認為我們還可以接受某種「脫離群體」的標準,從而說明某個強烈反抗的個體不需要作為群體負擔集體責任,譬如是不惜犯下「叛國罪」的反抗,我認為這是大部分人能夠接受的其中一種「脫離群體」的標準。

以上就是集體責任的擁護者嘗試說明「沒有直接參與」的個體,如何能夠在其他意義之下與其他個體一同承擔集體責任。至此,我們就可以解釋後來才加入群體的新生代的情況:雖然沒有造成直接或間接傷害,但只要他們接受了身份認同,並參與社會協作,受惠於侵略得來的好處,以上兩個意義之下依然具有集體責任。

3. 區別開個體責任的集體責任

還有一件事要注意,有些觀點主張把「個體責任」和「集體責任」區分開來,認為新生代在這種意義下可能具有集體責任,但卻沒有個人責任。意思是,我們無法把集體責任直接「分割」於每一個體,而只能夠追究集體本身。譬如我們可要求集體作公開道歉,但卻不能夠如此要求其中的每一個體。因為個體在這種意義之下不具有個人責任,而只是作為群體的身分來承擔。

不過,以上的方式未必與個人責任有所衝突。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作為群體的一份子,與其他個體一同以群體的身份承擔集體責任。但在導致某些傷害的時候,如果他們是扮演主導的角色,還可能被同時追究其額外的道德責任。(這做法並不是從集體責任直接分割出來,而是另一獨立的責任追究。)

譬如以日本投降之後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上對甲級戰犯的懲罰為例。作為日本這群體的一份子,戰犯會與其他個體一同承擔「日本」的集體責任,但同時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策劃者,他們依然會被軍事法庭追究其個人責任。

甚至,我們可以同時追究兩個集體集任,比如說「德國」作為一整體在二戰時期對鄰國侵略的集體責任,以及其中一份子的「納粹黨」的集體責任。這種方式可以解釋在集體責任的觀念之下,我們如何能合理地追究不同的持份者。故在討論戰爭責任的時候,我們通常還可以區分政府(國家機器)、發動者、極端的執行者,以及一般人民。

四、結語

以上大概刻劃了「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以及可能辯護的方向。不過,在這篇文章我仍保留了一些問題未探討,比如說,新的群體在這種意義之下具有多大程度的責任?當新的群體與歷史過失的因果關係愈來愈遠,這種道德責任又可以持續到甚麼時候和甚麼程度?若有人細讀安倍的戰後講話,或許也會認為他有表達相似的不耐。而當情況涉及這些具體事件,我們可能還要討論怎樣才算承擔了道德責任,以及怎樣的道德責任會要求怎麼樣的補償。希望往後有機會的話,我能就著個別問題再跟大家深入談談。

NOTE

  1. 這裡的解說取自SEP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條目中的 Intro,不過並未完全使用當中的術語。
  2. 這裡有關 mental states 的質疑參考自條目〈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條目裡的「Making Sens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Actions, Intentions, and Group Solidarity」一節。
  3. 對群體的劃分除了以人種為單位(白人和黑人),還有以國家為單位(中國和日本)、以及民族為單位(德意志人和猶太人),甚至是以性別為單位(男性和女性),這些劃分都與「集體責任」牽連範圍的爭議息息相關。
  4. 這裡的質疑取自〈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條目裡的「Can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be Distributed?」一節。
  5. 感謝烙哲學寫作群給了文章不少寶貴的意見,以及阿俊的幫助,這篇文章有賴他們建議和協助。

*本文作者為陳培興,在香港修讀哲學,致力於道德和政治哲學領域,現經營個人網誌《書寫隨興》。

*本文投稿「烙哲學@udn專欄」
v3
感謝老闆和大美潤飾,我覺得很好,剛才只稍稍改了些字眼,使文章讀起來流暢些。不過有關群體同一性那一段,我明白沒有說得很清楚,且受篇幅所限。不過因為那個問題很重要,我覺得還是要留個方向,不知你們覺得怎樣?

除了潤飾字句(這部分大部分的建議來自沃草的大美,感謝她!)之外,主要的內容更動是我建議把群體同一性的討論刪掉,理由是這篇文章的字數已經太多,而在這種情況之下現有的群體同一性段落依然沒有辦法說明得很清楚,因此難以拿來支持主要論點或回應質疑。請培興確認一下這個版本以及「阿草劃重點」的圖解是否有問題,任何意見都請跟我說,謝謝~

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

前陣子,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發表了戰後七十周年講話,內容有一句話引來外界批評,他說:

「現在我國內戰後出生的一代已超過了總人口的80%。我們不能讓與戰爭毫無關係的子孫後代擔負起繼續道歉的宿命。」

在這裡,安倍的話可能隱藏了一種「人只需要替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的道德信念(又或者他只是表達道歉的不耐),不過,當面對這種「信念連結去歷史責任」的問題,身處在同一社群的人往往會有不一致的判斷。

正如我曾問過好幾位朋友:「到底日本需不需要為過去所犯的歷史過錯負責?」,大部分都認為需要,但當我指出「絕大部分當時支持侵略的日本人都死了」,這時候又會有人認為新生代沒有這個道德責任。

同樣的情況若然是套在「六四」去談,即使主張者死光,相信我們也難以接受中共毋須負起這個道德責任。問題是,在這裡我們有不一致的道德信念嗎?如果有,我們自然應該貫徹一致的原則,但其中的爭議又似乎不那麼簡單。故就著這個課題,我想在這篇文章嘗試談談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分享幾個思考的切入點,希望對大家思考這個問題有益。

甚麼是集體責任?

當我們說一個群體應該為其所導致的傷害負責時,我們追究的是集體責任。但到底甚麼是「集體責任」呢?其實它與個人責任有些相似:涉及某種主體對造成傷害的過失和責任。這種主體必須是能夠依據普遍的是非觀念做道德判斷,以及為其行為負責的個體。

一般來說,我們追究道德責任都是以這樣的個體為對象。但不同的是,集體責任的觀念並不是如此,它並不是將過失和責任連繫於每一分離的個體,而是將道德責任的根源放在群體根據共識而作出的行動。簡略來說,集體責任並不是從個體層面出發,而是從群體層面作道德分析。 1

真的有集體責任這種東西嗎?

不過,這種將個人責任觀念套用在集體責任的做法也遇到不少批評,譬如有些個人主義者會批評它抵觸了個人責任原則,以及不公平地追究責任。

比如說,道德責任的來源一般都是由個體形成意圖或判斷,並自主去導致傷害而來。但問題是,群體如何形成這種意圖或判斷?如果說「意圖」是一種心理狀態,那麼群體本身並不能夠進行思考和形成意圖,那又如何追究這種群體的道德責任呢?2

再者,一個集體是由不同的個體所構成,不同的個體之間未必有一致的意圖、主張、信念和行動,如果我們把道德責任放在「群體」上來考慮,那豈不是忽略了其他被迫、不自願、或是沒有意見的人?以上兩點是想指出,第一、群體本身無法形成意圖和判斷,因此不能作為有能力做道德判斷的主體。第二、假如集體責任是可能的,則會連累那些沒有參與,沒有帶來傷害的個體,這至少會對某些人(包括後來加入群體的人)不公平。

能用「團體共識」來談集體責任嗎?

你可能會說:「難道我們就不能通過某種正當程序例如契約、選舉、公投等方式來形成群體共識嗎?在這種意義之下就能在尊重個體的情況下產生集體意志。」對於這點,批評者仍可能會指出:無論我們如何找出共識,這些方式終究還是無可避免地會掩蓋少數人意見,即使是民主社會的政策,也不可能得到每一個體的認可。更何況在二戰時間,當時大部分國家也不是充分民主化,做決定的往往只是一部分的領導者。故此,如果追究這種道德責任的話,那牽連「無辜者」的問題又要如何處理?

在什麼時候,個人該受到集體責任牽連?

此外,我們總會問:「個體在甚麼條件下需要以一群體的身份承擔道德責任?」假如他沒有直接參與傷害事件,我們是否可以根據其身份、血統、或國籍上的因素而將之納入集體責任的範圍?比如說,一個長期居美,從未與戰爭有過關係的日本人,他需不需要因為血統而背起日本的集體責任?3類似的問題還有不少,譬如我們應否讓所有德國人對二戰期間死於在集中營的人負上責任?對於女性在社會上經歷過的性別壓迫和性暴力,我們可否合理地追究所有男性?我們是否可以追究美國所有白人對黑人施予的種族主義對待?4

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可能相容嗎?

以上有不少質疑和困難,不過集體責任的擁護者仍可以嘗試回應,並主張集體責任的觀念能夠相容於個人責任的觀念(雖然可能限於自主選擇的情況),我認為他們可試著從以下兩點來辯護:一、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二、個體在社群的參與和受惠。

  1. 自願接受的身份認同

首先,或許我們可以說,如果一個人自願選擇去接受某一個身份,他就是同時接受且需要背負來自這個身份認同的過去,包括其歷史的集體責任。

這點可能比較複雜,因為它牽涉到身份認同的意義。但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身份認同並不是一種實然的判斷那麼簡單(一個人固然可以生在某一國家,但同時不承認自然作為國民的身份),它的內容並不是彈性得可隨便選擇性地接受,比方我們不可能說過去以「日本」這個群體所做的事不算數,而只接受目前的日本。

也就是說,當我們接受一個身份認同的時候,難免會捆綁著一些「內涵」,這些內涵包括著集體的過去,從而使得承認這種身份認同的日本人需要背負其歷史責任,即使他根本沒有直接參與,甚至不同意當年所為。

你可能會問,為甚麼身份認同必定包括了一些內涵?假如我自願接受「日本人」這個身份認同,難道就要承擔起「侵華」事件上的集體責任嗎?

這裡帶出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我們可能需要解釋群體的同一性,以說明一個持續的身份如何可能,為何會包括著某些內涵;第二、「集體責任」的考量會不會有一種盲點,總是錯誤地追究道德責任的應負擔者?

對於第一個問題的解答,其實形上學也有「跨時間等同」的討論,如果人身同一性的理論能說明個人需要承擔自己過去的責任,那我初步認為它可嘗試應用在解釋群體的同一性。至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在考慮集體責任的時候,其實還要判斷到底是哪個群體作出了傷害,從而針對地追究責任,這樣才能合理地將道德主體承擔自身責任的觀念應用在「群體」之上,而不一定是某個既定身份的責任。

  1. 個體在社群的參與和受惠

另一方面,我認為人們可能會從個體在社群的參與來論證。這是甚麼意思呢?這是說他們認為一個人身處在群體內其實就接受了群體不少的好處,包括享受群體從外侵得來的資源,而且他參與在社會的協作裡,包括就業、交稅、生兒育女,這些活動事實上就會成為其他成員(例如軍隊)的資源,讓他們去購買或製作裝備。在這個意義上,即使個體不是直接參與,其實也是間接促成傷害的結果的。但當然,我認為我們還可以接受某種「脫離群體」的標準,從而說明某個強烈反抗的個體不需要作為群體負擔集體責任,譬如是不惜犯下「叛國罪」的反抗,我認為這是大部分人能夠接受的其中一種「脫離群體」的標準。

3.區別開個體責任的集體責任

剛才兩種方式可以嘗試說明「沒有直接參與」的個體,如何能夠在其他意義之下作為群體一同承擔集體責任。但還有一件事要注意,有些觀點主張把「個體責任」和「集體責任」區分開來,認為新生代在這種意義下雖然具有集體責任,但卻沒有個人責任。意思是,我們無法把集體責任直接「分割」於每一個體,而只能夠追究集體本身。譬如我們可要求集體作公開道歉,但卻不能夠如此要求其中的每一個體。因為在這種意義之下個體只是作為群體的身分來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一個人作為群體的一份子,可以與其他個體一同以群體的身份承擔集體責任。但在導致某些傷害的時候,如果他們是扮演主導的角色,那還會同時追究其額外的道德責任。(這做法並不是從集體責任直接分割出來,而是另一獨立的責任追究。)

譬如以日本投降之後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上對甲級戰犯的懲罰為例。作為日本這群體的一份子,戰犯會與其他個體一同承擔「日本」的集體責任,但同時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策劃者,他們依然會被軍事法庭追究其個人責任。

甚至,我們可以同時追究兩個集體集任,比如說「德國」作為一整體在二戰時期對鄰國侵略的集體責任,以及其中一份子的「納粹黨」的集體責任。這種方式可以解釋在集體責任的觀念之下,我們如何能合理地追究不同的持份者。故在討論戰爭責任的時候,我們通常還可以區分政府(國家機器)、發動者、極端的執行者,以及一般人民。

四、結語

以上大概刻劃了「集體責任」的道德爭議以及可能辯護的方向。不過,在這篇文章我仍保留了一些問題未探討,比如說,新的群體在這種意義之下具有多大程度的責任?當新的群體與歷史過失的因果關係愈來愈遠,這種道德責任又可以持續到甚麼時候和甚麼程度?若有人細讀安倍的戰後講話,或許也會認為他有表達相似的不耐。而當情況涉及這些具體事件,我們可能還要討論怎樣才算承擔了道德責任,以及怎樣的道德責任會要求怎麼樣的補償。希望往後有機會的話,我能就著個別問題再跟大家深入談談。

NOTE

  1. 這裡的解說取自SEP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條目中的 Intro,不過並未完全使用當中的術語。
  2. 這裡有關 mental states 的質疑參考自條目〈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條目裡的「Making Sens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Actions, Intentions, and Group Solidarity」一節。
  3. 對群體的劃分除了以人種為單位(白人和黑人),還有以國家為單位(中國和日本)、以及民族為單位(德意志人和猶太人),甚至是以性別為單位(男性和女性),這些劃分都與「集體責任」牽連範圍的爭議息息相關。
  4. 這裡的質疑取自〈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條目裡的「Can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be Distributed?」一節。
  5. 感謝烙哲學寫作群給了文章不少寶貴的意見,以及阿俊的幫助,這篇文章有賴他們建議和協助。

*本文作者為陳培興,在香港修讀哲學,致力於道德和政治哲學領域,現經營個人網誌《書寫隨興》。

我也同意要留個方向。這樣的話我建議點出這兩點就好:

  1. 可能會有「怎樣才算同一個群體」的問題。
  1. 其實就算是人,也會有「怎樣才算同一人」的問題,或許在這方面形上學的人格同一性理論當中有些可以參考、沿用。

或許可以試試,在80字之內講完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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